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章,减量化(第18-28条),逐条权威解读,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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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章,减量化(第18-28条),逐条权威解读,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

 

 2008 年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第 18-28 条)

 逐条权威解读

 提示与声明

 1 、本文档内容节录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 孙佑海 主编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 】

 一书 第 第 52-83 页 的内容; 2 、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 年 8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从名录制定和淘汰名录的法律地位两个方面,分两款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关于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的制定

  本条第一款分别从名录的制定主体、期限和基本范围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制定的主体是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应当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发布,或者在获得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其发布。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制定和发布该名录的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权发布。在制定和发布的时间上,要求“定期发布”,通常是按照一定的固定期限发布,以保持政策的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名录的基本范围,分为鼓励、限制和淘汰三大类别,涉及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等五个领域。具体是发布涉及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综合性名录,还是涉及某一类别或者某一领域的单项名录,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按照 2005 年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二、关于淘汰名录的法律地位 本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确定了淘汰名录在法律上的强制性地位。凡是

 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生产、进口和销售;凡是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使用。关于淘汰的具体适用期限,依照相关法律以及名录的规定,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者必须在有关名录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此外,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 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生态设计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从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等 3 个方面,分三款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款是原则规定,第二款是有关电器电子产品的特殊规定,第三款是有关包装物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

  本条第一款从 3 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求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在设计过程中应当综合评估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按照节能降耗和削减污染物的要求,进行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二是要求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在设计过程中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三是有关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目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批准发布了涉及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循环经济标准近百项,其中包括节水标准、节材标准、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燃油经济性标准、废弃品回收利用标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也批准发布了上百项有关循环经济方面的行业标准,同时还有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正在制定。这些标准对规范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其中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在设计过程中必须遵守。

  二、关于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本条第二款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二是规定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目前,对电器电子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器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中已经作出了一些规定。依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采取的措施有:①设计、生产过程中,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②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③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④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⑤其他污染控制措施。办法中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三、关于包装物设计 本条第三款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其中设计的产品包装物是否符合包装标准,是判断是否过度包装的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1996 年发布的《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GB/T16716-1996)中规定,包装应当采用轻质、高强度的新型材料,限制包装材料成分中的重金属含量,减少或完全使包装材料不含重金属。包装材料中的重金属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限制包装材料构成成分中的卤素及其他有害物质。包装辅助材料,如涂料、粘合剂、油墨、上光剂等,应当优先选用水基类和有机溶解性材料。限制使用由氯进行加工处理的包装材料。同时,鼓励使用适合于包装制品要求的再生材料。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废弃物应当进行合理分类回收,处理后重新使用;可再生处理的包装废弃物,应当在分类回收的基础上,采用合理的技术与方法进行再生处理。可重复使用、可再生的包装废弃物,必须保证易于回收和分拣。高分子包装材料在满足使用条件下,可采用降解材料,以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2005 年,针对月饼过度包装问题,国家出台了强制性的月饼包装国家标准,对如何包装月饼进行了明确规范。近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编制完成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对商品过度包装作出了全面规范。标准中的这些规定,在进行包装物的设计时,都应当遵守。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 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工业节水、节水设施“三同时”和海水利用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从工业企业节水与用水计量管理、节水设施“三同时”和海水利用等几个方面,分四款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关于工业企业节水

  本条第一款从 3 个方面对工业企业节水作出了规定。一是要求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对有关节水技术、工艺、设备,目前国家在有关节水的产品目录、技术政策和规划中都有规定,企业具体开发或者采用哪些节水技术、工艺、设备,由企业自

 主决定;二是规定工业企业要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这是对所有工业企业的普遍要求,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用水定额或者有关节水指标,制定企业的节水计划;三是规定工业企业要加强节水管理,通过健全企业节水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切实把节水计划和措施落实到位。通过以上 3 个方面的措施,工业企业可以实现对企业生产用水的全过程控制,即从取水开始到排水结束的各个工业用水环节的全过程控制。

  二、关于工业企业用水计量管理

  本条第二款从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3 个方面作出了规定。用水计量和统计是工业企业节水的两项基础工作,只有对用水进行准确计量,才能准确反映企业用水的多少;只有在用水计量的基础上对用水状况进行准确统计和分析,才能制定科学合理的节水计划,实施科学合理的节水管理。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是节水计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本条第三款首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其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范的建设项目含义是相同的,通常指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技术改造项目。节水设施,是指节水措施方案中同主体工程配套的节水工程措施。同时,本款还规定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从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环节开始采取措施,以确保节水设施能够同时投产使用。主体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节水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要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节水设施中还应当积极使用《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推荐的技术。

  四、关于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 本条第四款作出了鼓励性的原则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沿海地区淡水日益短缺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发展不足的局面所提出的。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中,明确把海水利用作为节水的一项重要技术加以鼓励,提出推广海水利用技术,在东北、华北、华东地区沿海缺水城市积极发展海水淡化和输配技术,加快发展低成本海水淡化技术,鼓励沿海城市发展海水直接利用技术等。2005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发布了《海水利用专项规划》,提出了 2010 年、2020 年海水利用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相关的政策与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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