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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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机制

学校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机制3篇

学校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机制篇1

公安机关警务机制改革样本解析
作者:王峰 赵梁钰
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32期

        【摘要】在当今社会结构分化、利益多元、民众权利意识增强、信息科技水平日新月异的大背景下,传统警务模式下的基层警力不足、管理层级过多等问题日益凸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有提高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水平,进行警务机制改革创新,才能有效提高警务效率,提升公安机关廉洁执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公安机关 警务机制 创新

        2010年9月,河南省公安机关全面展开警务机制改革,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这次改革的核心是“一减一加”。“一减”,就是减机构设置,把市区原有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全部整合为派出所,市局统一进行指挥;
在此基础上,把交警、巡特警、治安警、刑警整合下沉,由派出所统一进行管理,形成“四警合一”的工作格局。“一加”,就是增加民警的单警职能,使一名民警同时能够满足数个工作岗位的需要,形成“一警多能,综合执法”的工作局面。通过改革,河南省公安机关改变了传统的大机关、小基层“倒三角”警力配置模式,突出了组织结构“扁平化”、用警模式集约化、警务工作效能最大化和社区民警的专职化等特色,对于探索新时期警务工作重心下沉、警务效能提升和公安机关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具有极强的标本意义。本文结合河南省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就警务机制改革谈几点肤浅的认识。

        进行警务机制改革是公安工作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化警务机制的必由之路

        现代警务机制有三个显著特征,即:指挥扁平化、警务专业化和高度信息化。而我国沿用60多年的公安管理体制,由于指挥层级过多、警种职责分工过细、派出所功能单一且执法权限不足,导致机关和基层警力倒挂、对社会面管控能力不强、快速反应能力不足、服务群众水平不高、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等诸多弊端。因此,紧扣中国当代国情实际,按照现代化警务机制的特征,建立一套指挥体系扁平化、警务工作专业化、信息应用实战化、工作重心在基层的新型警务机制,势在必行。

学校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机制篇2

公安机关快速反应机制研究择要

作者:陈子敬

作者机构:台州市公安局,浙江,台州,318000

来源: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ISSN:1674-3040

年:2005

卷:000

期:001

页码:10-14

页数:5

中图分类:D631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公安机关;快速反应机制;研究;建设;择要;台州市

摘要:建设快速反应机制是公安机关构建现代警务机制、提高打防控力度、推进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参与建设"平安台州"的需要.快速反应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快速反应机制的科学定位及其内涵决定了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指挥协调体系、领导决策体系、情报信息体系、巡控网络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合成作战体系、后勤保障体系、科技支撑体系、队伍管理体系等九个子系统.正确的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建设快速反应机制还必须同时考虑这一机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牛顿定律有关力学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有关事物的可认识理论、普遍联系理论、绝对运动理论等,可以支撑快速反应机制建设的实践.

学校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机制篇3

第13卷 第11期(2001年11月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SOCIALSCIENCESJOURNALOFCOLLEGESOFSHANXI
Vol.13No.11
(Nov.2001
试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杨玉海
Ξ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摘 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是保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建立公
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加强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就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和依法监督的观念,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要制定和完善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制度,使监督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就要加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从源头和根本抓起,做到不断改善自身的行政执法活动;就要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如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责任制、执法检查制度等,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使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关键词]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1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6285(200111-0074-03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
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近代西方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论述,而他所讲的“界限”,就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监督。为了确保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行政,就有必要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一方面可以防止和纠正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和不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公安机关更好的依法执法。
一、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是保证公安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建立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
TheLawProblemandCountermeasureAnalysis
inEnterprises’AnnexinginChina
SHIXue-qiao
[Abstract]Theannexingofenterprisesasexpansionofenterprises’scaleandaseffectivemeansiscommonlyutilizedinmanycountriesoftheworld.Sincethefirstannexingofenterprisesin1980s,theenterprises’annexinghasdevelopedalotinranges,formsandnumbers.AtthesametimegovernmenthasalsomadeaseriesofLaws,statuesandpolicies.However,therearestillmanyproblemsofLawswhichneedtobeimprovedinenterprise’sannexinginordertoguaranteeenterpriseannexingtodevelopnormally.
[Keywords]Enterpriseannexing;problemsoflaws;countermeasureanalysis
[责任编辑 任林泉]
Ξ[收稿日期]2001-02-10
,男,山西盂县人,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作者简介]杨玉海(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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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卷第11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1年11月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责任。根据公安机关这种特殊的性质和任务,法律授予了公安机关以特殊的权力和手段。这些权力和手段运用得正确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影响到公民基本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必须要纳入法治的轨道,必须加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执法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监督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监督,就没有真正的现代法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其中,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这种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通过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可以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减少或杜绝公安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增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强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公民的权益,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三为了提高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密切警民关系,树立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权威和良好的执法形象,有必要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经常接触社会上的一些反动、黑暗、腐朽和丑恶的现象,特别是在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经常采取物质引诱、金钱收买、色情勾引、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公安机关进攻时,容易受到影响和腐蚀。应当说,我们公安机关的绝大多数执法人员是能经受住考验,拒腐蚀、永不沾的,但也有极个别意志薄弱者经不住这种考验。他们有的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有的走私护私;有的非法拘禁、滥用械具;有的官僚主义严重,等等。这些极个别的现象损害了警民关系和公安机关的形象,直接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因此,必须加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才能防止和纠正公安队伍中的腐化变质现象,调动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他们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勤政廉政的人民公仆。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大类,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1.国家机关。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其核心是进行宪法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即行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法纪政纪监督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以上这些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很大的法律强制力,被监督的公安机关必须接受监督,并作出某种相应的行为。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监督,作为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各社会团体的监督。这种监督一般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不是以国家的名义和由国家专门授权,而是以社会或社会组织的名义,依据群众的主动精神或社会组织的章程规则来实施监督。社会组织监督也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但这种监督能在很大程度上引起国家机关的注意,从而导致带强制性的法律监督手段的运用,甚至还会产生强制性法律后果。
3.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作为监督主体,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人民性和民主性所决定的。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或者申诉、控告、检举,向有权国家机关反映,引起有权国家机关注意,使之采取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措施,以实现对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客体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客体,指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及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应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客体,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
“客体”和“对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实践中常常混为一谈。严格地讲,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客体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而监督的对象是指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主体,即公安机关和所属的人民警察。
(三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集中到一点,就是各种不同的监督主体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也就是对各级公安机关的具体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是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
1.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具体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既包括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积极行为(又称作为,如采取扣押、冻结、劳教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拘留、罚款等公安行政处罚;也包括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消极行为(又称为不作为,如应当履行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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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构成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以及公安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活动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从这个概念的理解中,必须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构成要素。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应包括三个方面,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客体以及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内容,简单地讲,就是由谁来监督、监督谁和监督什么。这三个构成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完整体系。
(一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

第13卷第11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1年11月职责而拒绝履行,应当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不予颁发等。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都直接涉及公安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要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所作出的具体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经常的监督,以便保证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能够严格依法执法,依法办事。
2.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进行监督。因为国家对社会治安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来实现的。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是公安行政执法的决定性因素。《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只有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严明,才能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社会的肯定,才能做到执法公平,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否则,执法者违法犯法,以权谋私,为所欲为,只能导致社会对法律的漠视和轻视,严格依法行政成为不可能。
政执法监督方面法规、规章的汇编、整理,对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对尚可适用但有欠缺的要加以完善,对空缺的要及时制定新的法规,从而形成一套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强有力的、有权威的公安行政监督机制。
(三要加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从源头和根本抓起,不断改善自身的行政执法活动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各种外部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但仅有外部的监督显然不够,而且不力。因为外部监督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全面、深入地监督到公安机关的全部行政执法活动;再加上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一些特点,外部不可能了解的具体、透彻。内部监督可以及时有效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公安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果自己内部腐化成风,执法犯法无人追究,如何能管理社会。因此,只有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起完备有效的自我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做到不断的改善公安机关自身的执法活动,才能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等等,都对内部监督作了专门规定。内部监督主要有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本级公安机关对所辖业务部门的监督,督察机构的监督,公安法制部门的监督,政工、纪检(监察、信访、审计部门的监督,这些监督由多种层次、多个具有不同监督职能的监督主体组成了纵横交错的网络化监督体系。目前,这种内部监督一是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强大的内部监督合力;二是要敢于碰硬,敢于揭短,决不能包庇、掩盖,下不了手。三是要坚持依法监督,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人员的队伍建设。
(四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实施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一定要坚持下去
一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既要对执法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追究,也要对执法中应该管但拒不接受的行为进行追究;二是落实执法责任制。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要有具体的考核项目和考核要求,责任到人;三是严格执行追偿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以后,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安执法人员进行追偿,公安机关决不能放任不管;四是坚持离职培训和末位淘汰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能力平庸、业务能力不高、政治思想涣散的公安执法人员在考核中不合格的,必须离职培训。经过培训还不合格的一定要清退出公安机关;五是继续开展执法大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派检查组检查等方法,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落实情况,检查有没有违法违纪现象。
以上种种监督机制在保证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使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能够逐步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责任编辑 任林泉]
三、如何加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
加强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是实现依法行
政、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目前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着形式监督多、实体监督少,弹性监督多、硬性监督少,监督不力、互相扯皮等现象,这就需要下大力气,加强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使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完全纳入法治的轨道。
(一树立自觉接受监督和依法监督的观念,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执法
在观念上,要进一步扫清思想障碍,进行广泛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各种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的依法监督观念,充分认识加强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执法活动科学化和法治化的迫切需要,认识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是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实施,防止官僚主义和不法行为,克服特权思想,杜绝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特权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安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总之,要树立以法治权,以权治权,以责治权,依法监督的思想意识,增强自觉接受监督,依法监督的观念,把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制定和完善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制度,使监督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实践证明,在制度上要强化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不受法律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产生,就必须以法律约束权力,越是重要的权力,越应该在法律上、制度上受到严格约束。加强法律对权力的约束,真正把公安机关行使权力的活动,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能合法、准确、及时、适度,就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加以保证,必须有法律依据,从而形成制度。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首要的是要搞好行政执法以及公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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