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信访条例征文(范文推荐)

时间:2022-07-16 17:0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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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信访条例征文(范文推荐)

信访条例征文3篇

第1篇: 信访条例征文

《信访条例》讲义

信访工作是党的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信访工作是实实在在的群众工作,大家在工作中或多或少的都要接触到信访工作。而《信访条例》是指导开展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对《信访条例》加以学习,有所了解和掌握很有必要。

原《信访条例》是1995年10月制定,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5年1月,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对原《信访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修改。除总则与附则基本没动外,其他内容均作了修改,修改面达90%以上。但总起来看,体现了一个精神,就是“三个加大,一个衔接”。三个加大就是:①加大了对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
②加大了对违法信访行为的依法打出力度;
③加大了信访部门的督办力度,从法律角度赋予了信访部门的交办、督办以及处分建议权。一个衔接:就是与《治安处罚条例》及《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了有机衔接。

《信访条例》修订的原因(课件10)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
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
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
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现行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因此,根据信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5年对信访条例进行了修订。

《信访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课件11)

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
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下面我们来重点学习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

一、信访工作概述(课件3)

先来了解4各概念:

1、信访:(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工作:有关组织或部门对来信来访进行分析研究、调查核实、恰当处理的一系列活动。

3、信访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受理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社会组织。

二、信访工作构成要素(课件4)

1.信访人 2.受理者

3.信访方式: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

4. 信访意愿:

批评、意见、申诉、揭发、检举、求决等

5.信访结果

三、信访工作任务(课件5)

1.基本任务(宏观上)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了解、研究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进步。

2.具体任务(微观上)

(1)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

(2)研究信访情况,为科学决策服务

(3)及时办理有关信访问题

(4)采取措施,推动本地区、本系统信访工作的开展

四、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课件6)

提出 受理 办理和督办

五、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信访人的权利(课件7)

(1)信访事项的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诉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查)

2.信访人的义务(课件8)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4)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六、信访条例基本内容(课件12)

《信访条例》共七章51条;
第一章总则,8条;
第二章信访渠道,5条;
第三章信访事项提出,7条;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7条;
第五章信方事项的办理和督办12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9条;
第七章附则3条。

七、信访工作的原则(课件13)

原则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原则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原则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原则四:治标与治本的原则

原则五:责任原则

这五项原则实质上就是三个方面:

1、属地管理原则。(课件14)第4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出问题与疏导教肓相结合的原则。

2、领导负责原则。(课件15)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任应当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报告,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失责追究原则。(课件16)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给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债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八、信访机构及其职责(课件17)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九、关于畅通信访渠道的有关制度

1、公开、公正制度 (课件18)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2、信访接待日制度(课件19)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十、关于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

1、逐级上访制度 (20)

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再向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选派代表制度(21)

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越过5人。

3、依法处理制度(22、23)

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围堵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②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

③侮辱,欧打,威协工作人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④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

⑤煽动,串联他人上访,或借机敛财。

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以上六种情况,作了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介入处置(法律责任第47条另有规定)。为了有效维护信访秩序,依法有序上访,维护社会稳定,近期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十一、关于受理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24)

1、告知能否受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这一制度。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情况(25)

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15条)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21条)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16条)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35条)

3、保密制度。(26)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

十一、办理督办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

1、三级终结制度。(27)

处理信访事项必须坚持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原则。即,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

办理时限(29):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查(30):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核(31):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2、信访督办制度。(32、33)信访机构对以下6类情况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1)不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为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意见必须在30日内反馈情况)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34、35)

第六章《法律责任》具有双向规范,双向约束性。一方面约束工作人员,一方面约束信访人员。

对工作人员的约束有两个层次12条:

第一个层次: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有6类情形:(34)

(1)对信访事项不予登记、转送、交办、督办的;

(2)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3)推诿、敷衍、推延,不按期办结信访事项的;

(4)信访人合理诉求不予支持的;

(5)泄密检举、揭发材料的;

(6)处理信访事项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第二个层次:可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六类情形:(35)

(1)超越、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不作为,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使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5)瞒、谎、缓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6)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对信访人的行为规范有7类情况。前面《依法处置》制度已讲了6类情形,这里增加1类情形是: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第2篇: 信访条例征文

浙江信访条例

信访是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下文是浙江省信访条例,欢迎阅读!
浙江省信访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人合理合法的投诉请求,化解矛盾纠纷。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信访专题会议,排查化解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格化管理,重大信访问题报告、处置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对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重要活动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网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联合接待场所,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畅通信访渠道。


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交。


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第十五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多人以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超过十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行使司法职权以外的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二)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六)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七)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录入网络信访平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二)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依法应当由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但是,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应当转送、交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转送、交办;
(四)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说明理由。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国家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确定受理机关。


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


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
(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未经提出举报、控告的信访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姓名、材料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控告的个人、单位;
(五)依法答复信访人对有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六)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的;
(三)未经提出举报、控告的信访人同意,公开、泄露其姓名、材料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四)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
(五)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或者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继续上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信访效率如何
然而,向上负责、下管一级的现行政府体制,也决定了位于北京的中央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处理地方事务的足够信息和组织资源乃至精力。中央政府只能管到省部级。面对潮水一样涌来的进京越级上访者,中央政府实际上难以判断哪些上访者的控诉更真实,而信访者也难以证明自己的问题比别人的问题更重要,需要优先解决。中央政府有时需要派工作组到当地调查,也就是直接获得信息,但实际上中央政府不可能事事都派工作组。只能对下级党委政府考核信访量,从而进入恶性循环。即越是考核量,信访量越大。


不过,对于上级政府来说,上访者所提供的个案材料虽然无法作为直接处理个案的依据,但汇总起来,信访材料还是可以作为发现总体情况的依据。比如,北京市1995年《信访条例》就规定,“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是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之一。如果中央政府发现,强制拆迁已经在地方上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倘若上访者理解了信访制度的这一逻辑,那么,他就会有意识地把自己的个案问题普遍化,以期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以此显示问题的严重程度。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20xx年时指出:“自1993年全国群众来信来访总量出现回升以来,已经持续上升了十年。……其他地区群众来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上升趋势也很明显。”
对于集体上访,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信访条例》并不鼓励。比如国务院1996年《信访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20xx年新《信访条例》也沿用了这一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各省市自治区《信访条例》也大都沿用了集体上访代表不超过五人的规定。


集体上访的持续增加和日趋严重说明了信访制度又一个错位:上访者的目的是解决个人或群体的具体问题,而上级机关却希望从个别的信访中发现普遍性问题,因为上级机关是政策的制定者,制定或改变政策的依据是普遍性问题,而不是具体问题。上级机关并不是具体问题的解决者,具体问题的解决仍然要通过下级政府。现行信访制度的设计者希望,普遍性问题能够通过一种个别化的形式反映出来,这样反映的时候不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太大震动。


上访者在明白了这一点之后,反而容易采取一些反其道而行之的策略。上访者相信,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得到解决或者优先解决,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方式使问题显示出其普遍和严重的一面,而集体上访和反复上访就是一种向政府和社会表明问题普遍和严重的有效手段。一旦一起集体上访的个案得到优先处理,产生的示范效应往往鼓励其他上访者群起仿效。这就是民间流传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上访经验的由来。


文章仅作为参考使用,请依据实情需要另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22日星期六)

第3篇: 信访条例征文

我与改革开放30年

中国的改革虽然曾因为受到自身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影响而进入艰难时期,但中国共产党人顶住来自各方的挑战和压力,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理论指南,坚持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新的伟大实践中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文明进步,用事实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强大生命力。

现实表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才能在具有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全民富裕。

30年的征程,中华民族以崭新的姿态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30年的沧桑巨变,30年的光辉历程,铸就了一个民族近百年的梦想!

改革开放的30年,是中国经济迅速蓬勃的30年!幢幢高楼拔地而起,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1978年到2006年间,中国经济总量迅速扩张,国内生产总值从3645亿元增长至21,0871亿元,增长近60倍!中国的经济成就不仅写在了中国历史之上,也在世界历史上刻下了辉煌的一页,过去25年全球脱贫所得成就中,近70%的成就归功于中国!

改革开放的30年,是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30年!自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华民族犹如钢铁长城一般坚不可摧!97年香港回归,99年澳门回归;
1998年面对南方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水,2003年面对让人闻风丧胆的非典疫情,2008年面对十几个省份百年不遇的冰雪灾害,中华儿女众志成城,手挽手将一个个磨难阻击在脚下!

2008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也是奥运之年,为保全乡社会和谐、稳定,上半年,信访办在乡党委、乡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信访条例》,不断构建和完善大信访工作格局,努力开创区信访办实施的“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等五项活动的新局面。乡党委、乡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对信访工作的要求和指示,充分发挥十八里店乡矛盾调处分中心、信访办、村级矛盾调处工作站的职能和作用,在工作中,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针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矛盾,积极、及时的加以解决和处理,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使我乡的信访量得到有效控制, 2008年上半年信访形势和2007年同期对比,无论是集体访、缠访、个体访、信访等均有了明显的下降。对本地区的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一、建立规范的信访工作体系,接待和办理群众的来

信、来访

按照区委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的要求,乡党委、政府为做好、开展好我乡的群众信访、来访工作,全面落实“四项工作制度”。

第一、畅通了群众信访渠道,全乡8个行政村、直属单位均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了信访办公室,配备了专兼职信访接待工作人员,接待、办理和解决本单位群众出现的困难、问题和各类矛盾;

第二、严格落实信访工作接待制度,乡信访办在接待、办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中,严格落实北京市《信访条例》,落实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每周三由乡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到信访办公室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乡信访办严格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受理、答复信访人;

第四、建立信访工作考核评比制度,乡党委年底前对各村信访工作的开展情况、上访数量等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列入行政村总体百分考评之中。

二、加强信访信息工作,实施信访形势每月排查、报告制度

信访办每月对8个行政村、直属单位进行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矛盾本着尽早、尽快化解的原则,把矛盾、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防止扩大、激化;

同时为掌握村级矛盾调处工作站的工作情况,实施基层矛盾调处月报告制度,工作站每月上报本单位群众反映的矛盾、困难、问题等各方面的调处解决情况,以便乡信访办掌握、了解各工作站群众信访动态。

随着北京市《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信访工作有了新的要求,同时使信访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这给我们信访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因为针对每一封来信、来访,都要依法行事,无论是来信来访、到区政府以上政府部门上访、信访,在进行输机登记的同时,对每个信访件要进行梳理,属于信访事项的,按《信访条例》的规定、程序办理,不属于信访事项的,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

国务院、北京市《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如果不能很好的掌握、了解条例的内容、要求和实质,就不能很好的开展工作,就会在工作中出现违法的事情,如果这样将会给全乡信访工作造成不好的,使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注重加强对信访条例、法规等方面的学习,了解、掌握信访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使自己能够尽快进入工作角色。经过近一年的学习和实践,使我们在对信访工作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的同时,能够独立开展信访接待和处理、回复工作,今年信访人对信访办出具的答复意见书不满意的,到区政府法制办申请复查的,区政府法制办均维持了信访办的答复意见,没有一件被驳回。

随着群众信访渠道的多样化,信访办的工作量也不断加大,工作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要求自己在不断提高对两个条例的学习、理解、认识的同时,还要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这样才能有效的开展工作。

今年是奥运之年,开好一届成功的奥运会,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因此,信访办不断加强信息的报送和掌握,在重大事件期间,如今年的两会期间,要求基层单位,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周对本辖区内的情况进行摸排,对排查出的重点人进行24小时盯守,对排查出的重点事,属乡域内的信访办及时协调事件主体单位开展化解工作,使得我乡在两会期间实现了重点地区零上访。

三、充分发挥分中心的调处作用,积极稳妥的为信访人办实事、排忧解难

乡政府、信访办始终把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作为信访工作的中心,积极、认真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如:吕家营村在筹建村运输队是聘请技术员王宝桐,其在吕家营村工作直至在村里办理退休手续,按双方签订的需要,其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居民退休待遇,但吕家营村未履行协议,因此,王宝桐到乡政府反映,经乡调处中心进行调解,达到了双方的满意和认可。

居住在十里河村围巾厂宿舍的何振国,其宿舍东侧村里建4层楼,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往其房上掉建筑材料,将其搭建的棚子砸漏,其到乡政府反映,要求施工单位对被砸坏的棚子进行维修,经乡信访办、村委会进行协调,何振国的诉求得到圆满的解决。信访办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了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积极稳妥的为群众排忧解难,

下半年,随着奥运会的日益临近,信访办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以保稳定为工作重心,在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的同时,加大对群众信访工作的力度,及时、有效、快速的解决和处理群众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做到大事不出乡,小事不出村,全力保证群众信访工作在奥运期间的稳定。在坚持信访月排查制度的同时,在奥运期间实施周排查、日报告制度和措施,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天掌握各村、各单位的群众信访动态,组织、联合各方面人员、力量对乡域内的重点人进行看控,确保奥运期间非上访地区“零”指标的实现。

我们坚信,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必将出现一个又一个辉煌的30年!中华民族的崛起,必将让世界为我们自豪!

十八里店乡信访办

200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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