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研讨材料(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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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研讨材料(完整文档)

反有组织犯罪法研讨材料6篇

第一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研讨材料

有组织犯罪作为当今犯罪领域中的最高级组织形式,它的出现已构成对各国国家的安全和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有组织犯罪不仅引发腐败、破坏经济发展,同时也威胁国家的安全,而且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因此,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有组织犯罪被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成为全球预防犯罪中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

  2000年4月15日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的高级别会议通过了提交联合国千年大会审议的“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21世纪挑战的维也纳宣言。该宣言强调为迎接新世纪的挑战,联合国各成员国应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司法部部长高昌礼在2000年4月14日在维也纳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上重申:为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作出贡献,中国政府愿意与有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

  一、有组织犯罪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国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由沿海地区和边境地区向内地逐渐蔓延发展,其组织程度日渐严密、犯罪手段日益狡猾、犯罪能量不断提高,向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领域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增多。依据我国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就出现犯罪集团这一犯罪形式。特别是在以后的犯罪活动中犯罪集团有增无减,而且又出现了一种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这种犯罪集团犯罪活动区域非常广阔,一般以现代化武器装备,并与境外犯罪集团勾结在一起,以犯罪为“职业”。

  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我国当前主要是一些帮会进行有组织犯罪。

  帮会组织在全国众多地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据有关资料显示:1990年我国有500多个帮会组织。1992年我国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帮会和联会1800多个。同时在水域船民帮会组织也大量存在。

  例如,1992年被围歼的云南省平远街以林洪恩、马惠春为首的武装贩毒集团以及被歼灭的海南、东方、昌江等地以刘进荣为首的“东方集团”都属于这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总体形势具有下述特点:

  (一)、犯罪活动地域广,团伙组织种类繁多

  中国有组织犯罪已经遍布全国各地,但大部分是区域性犯罪组织。

  例如北京、上海、广东、福建、辽宁、黑龙江、山东等各省市。这类犯罪团伙活动猖狙,无恶不作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目前在我国犯罪活动的主要类型有:

  (1)、地域型,它是指在某个固定地域内进行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势力。这种黑社会势力中数量较多一种,也是中国当代黑社会势力特点的表现。这类犯罪集团活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其势力范围外影响不大。

  (2)、流窜性,是指离开本土本乡,以流窜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该类犯罪组织长期处于流动状态,没有固定的活动据点。它们以码头、车站、铁路列车为作案目标。

  (3)、职业型,指专门从事贩毒、偷渡、聚赌、贩卖人口等职业犯罪组织。

  (4)、亲缘型,指以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成员为核心,同时也吸收家族以外不法分子的一种犯罪组织。

  (5)、跨境型,指与境外黑社会势力内外勾结组成的犯罪组织。

  以上几种类型的犯罪组织主要以地域为活动范围,其势力还不能与国外黑社会犯罪集团相比,但是这类犯罪组织正处于发展的演变之中,对其决不能掉以轻信。

  (二)、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反社会心理强

  有组织犯罪的成员中以受过处理的“两劳”释放人员为主,即多数是有前科的累犯和惯犯。由于他们具有共同的反社会凝聚力,所以这类犯罪组织内部结构严密,成员之间有职业分工和相关的规范约束。

  (三)、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和装备越来越现代化

  目前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技能和手段趋向现代化,持枪作案和使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已较为普遍。犯罪活动多数采用暴力手段。

  为了寻求司法保护,他们以钱权做交易,采用贿赂腐化的手段拉拢干部以达到其犯罪目的。

  (四)、有组织犯罪种类繁多

  有组织犯罪种类呈多样化,犯罪动机和侵害的客体也趋向多样化。

  有组织犯罪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活动范围很广。目前犯罪多为盗窃、抢劫、绑架人质、走私、贩毒、拐卖人口等带有暴力性质的犯罪。涉足金融、大公司等经济领域进行洗钱或所谓的“合法”经营犯罪活动也逐步增多。

  (五)、有组织犯罪国际化

  随着社会改革经济发展,中国有组织犯罪正在朝着跨境、跨国的方向发展。国内犯罪团伙的不断壮大和境外黑社会不断渗透影响,我国的有组织犯罪也逐步向更高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因此,针对这种变化和演进的发展规律,必须进行研究及时地采取有效的防范对策。

  二、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

  中国当代有组织犯罪产生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但最主要的还是集中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繁荣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使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但是大量财富外露,也使一些人恶性扩胀,产生奇形消费的欲望,是诱发犯罪增多的原因之一;

  (2)、经济发展不平蘅和分配方式的多元化,使得贫富差距拉大,一部分人社会心理失衡;

  (3)、国营企业管理不善、经营不好使部分职工下岗失业,生活质量下降。农村经济发展滞后,闲散劳力增多,经济结构还处于调整时期,社会职业和劳动力的构成还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社会不同的阶层的收入相差太大,刺激部分人的自私心理的恶性膨胀,引起向钱看局面。腐败现象严重发展诱发新的犯罪;

  (4)、社会控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社会反犯罪机制的弱化。行政执法不严,刑事司法的腐败,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条件。

  三、对付有组织犯罪的防范措施

  为了有效地防范、打击和控制有组织犯罪,我们要针对有组织犯罪产生、发展及其演变的规律来确定我国的打击、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的战略目标。首先要从根本上预防与惩治有组织犯罪,重视实证调查,分析研究有组织犯罪的活动规律,以防为主,标本兼治。其次坚决打击和惩治腐败的行为。为了有效的遏制有组织犯罪集团对国家公职人员贿赂,铲除有组织犯罪的政治保护伞。我们要进一步深化政府和司法部门制度的改革,加强公、检、法、司和各级政府部门队伍的建设,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提供组织上和法律上的支持和保证。最后要搞好社区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对付有组织犯罪的控制力,加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区组织建设。

  我国目前对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现状,主要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依据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了国际间的司法协作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1条对参与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到,有关部门已意识到有组织犯罪的特殊性和严重性,并在相应法律内作出区别对待的规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这个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备这些特征:一是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
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司法解释还对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

  为了打击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活动,中国已经设立了一些相应的工作机构。例如公安部刑侦局反有组织犯罪处、国家禁毒委员会、各地海关设立的走私犯罪侦查局等缉私工作机关,有的省公安厅还专门成立了反黑社会犯罪处,并与金融、税务、工商、文化、经贸等社会部门加强配合,建立专门的“打黑”队伍,强化“打黑”手段和基础建设。

  为有效地遏制与防范跨国跨地区的有组织犯罪,中国警方和司法部门在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刑事司法合作的同时,加强同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并与有关国家签定双边和多边的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积极地参加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条约,加强与联合国机构、国际刑警组织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

  总而言之,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斗争是中国和世界各国长期而艰巨的斗争。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运用各种防范和惩治措施,以实现对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控制与防范,为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研讨材料

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以及两个以上的 自然 人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各种犯罪的总称,是 现代 社会 犯罪的主要形式。

近年来,我国有组织犯罪呈逐年上升势头,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手段日渐诡秘,狡诈和残忍,有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流氓恶势力已呈泛滥之势,严重 影响 和破坏了我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2000年12月至2001年10月,全国公安机关进行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既是顺应这种治安形势的需要而开展的。"打黑除恶"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全国有组织犯罪 问题 依然相当严峻。因此, 研究 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成因,进而制定相应的治理对策,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成因 有组织犯罪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主要是:主流文化的导向作用弱化主流文化即统治阶级倡导的,处于统治地位的文化。意识形态的多元化是 目前 社会的显著特征。传统的共产主义伦理观念渐渐被一些人所抛弃,而与其相悖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从被人批判、蔑视到被社会大部分层面所宽容、认可,甚至推崇。主流文化对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小,对社会的控制力越来越弱,即导向功能弱化。这种社会环境使有组织犯罪的反社会得到 发展 得强化,这是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的一个主要原因。(二)亚文化的作用得到发挥亚文化也称次文化或副文化,与主文化相对应.生活再亚文化氛围中的群体,保持着某些独特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帮会文化就是典型的犯罪亚文华,"江湖义气"是其主要 内容 ,如为朋友两肋插刀、轻财重义、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在"义气"的感召下,一些社会底层群体具有极强的趋同性,尤其是对处于文化需求高峰期,模仿性强,可塑性大的青少年,以及缺乏文化需求,分辨力差的农民,这种亚文化具有相当强的教唆和示范作用。社会上存在的不合理的现象,是导致有组织犯罪的直接原因 中国 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贫富悬殊已是不争的事实,富裕阶层不少人采用非法手段暴富。在遮住情况下,贫困阶层总是通过各种手段来改变自己的 经济 地位,其中就不能排除犯罪手段。值得重视的是,贫困阶层个体的犯罪行为会逐步演变为阶层成员参加的有组织犯罪。对社会分配的显失公平不满。叶高峰教授在《集团犯罪对策研究》一书中指出:"事实上,相当部分高收入者,并不一定做出了与其收入相匹配的重大贡献,倒是相当多的低收入者为社会、为国家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付出多而收获小,付出小而收获大,这种不合理的分配结构直接造成了社会公众强烈的被剥夺感,从而使民众的责任感弱化,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对腐败显现不满。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力资本化的现象,使人们从对权力的倾慕变为对权力的不满,从追求权力演化为反抗权力,这种反抗极易形成有组织犯罪,形成各种类型的反社会的群体。

四、无业人员和流民的大量存在 在城市,由于国企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下岗失业人员骤增。失业导致贫困,城镇中因失业、待业而形成的贫困群体由于没有切实的生活保障,很容易产生被社会抛弃的心态,极易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主要资源,从事犯罪活动。在 农村 ,人多地少的矛盾使大批劳动力无田可耕,无业可就。有些人为追求个人私欲纠合在一起,搭帮结伙,横行霸道,形成有组织犯罪,并把犯罪当作自己的职业。另外,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在促进城市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治安问题。以北京、深圳为例,1994年北京发生的刑事案件中有46%是外来民工所为,在深圳发生的抢劫、杀人、强劲、卖淫等刑事案件中,90%以上是外地打工者所为。而城乡结合部更是流民的聚集地,大量的有组织犯罪就产生于此。

(五)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控制的任务通过控制主体完成。警察作为社会控制主体的主要构成部分,明显地暴露出与新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状况。一是警察数量不足,给有组织犯罪留下了适宜的空间。二是控制主体的素质不高,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任务。三是社会控制主体的物质手段严重滞后,控制手段的技术含量较低。二、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治理的对策也不应过于单一,更不能仅靠"严打"来解决,必须要多管齐下,多策并举,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整治。真正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强化社会控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独创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系统工程体系。在我国,社会控制的最好体现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 政治 的、经济的、行政的、 法律 的、文化的、 教育 的等各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证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融打击、防范、教育、建设、改造为一体,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犯罪预防、打击体系,以达到最大限度地防止、控制、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地目的。主要抓好以下几点:充分发挥公、检、法、司各机关地职能作用,对有组织犯罪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沉痛打击,遏制其蔓延势头。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中来。各单位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共同挤压犯罪活动的空间。强化基层组织管理工作。基层组织是国家各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因此,各项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人头熟、地头熟、情况明"的优势,配合司法机关,解决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问题,将有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控制。所谓重点部位,主要是指城市死角、郊区、偏远的工厂、矿山、旅店、出租屋、城市小区等。这些地方社会控制力较为薄弱,容易发生犯罪,隐匿犯罪,是有组织犯罪聚集的最佳地点。对流动人员加强谷管理,从源头上管理,避免人口流动的盲目性。二是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立法工作,把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如迅速健全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法规,完善城市、企事业单位使用、聘任外来人员管理制度。三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和流动人口的需要,改革僵化的户口管理制度。做好失业人员的在就业工作。要合理安排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同时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因为这部分人对社会有一定的积怨,管理、引导不当,极易诱发有组织犯罪。

第三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研讨材料

国际刑警组织联手非洲20余国共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作者:
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6年第09期

        日前,国际刑警组织联合东非警长组织和南非警长组织对非洲东南部地区的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集中打击。

        非洲地区跨国有组织犯罪不仅形势严峻而且类型多样,其中较为严重的有跨国人口贩运、武器走私、毒品贩运、环境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等。为了给予跨国犯罪集团以沉重打击,共计22个非洲国家参与此次行动,包括警察、海关、移民、环境、矿产等部门约1500名执法人员,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超过4500人。

        (国际刑警组织由牛家玮提供)

第四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研讨材料

中国关于有组织国际犯罪的管辖与制裁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属性及特征

    有组织犯罪是本世纪末叶国际社会经历的最严重的世界性问题之一。联合国防止犯罪与刑事审判委员会早在1992年度报告中就指出:“有组织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影响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而且可能威胁到国家的制度结构并使全国行政机构陷于瘫痪”。

    在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二者被当作同一概念使用。但是,在研讨其概念属性时,对有组织犯罪尚有必要从犯罪学和刑法两不同角度稍加区别分析:前者立足于有组织地实施特定犯罪的事实而不局促于法律有无此类明文规定,因而犯罪学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在概念性质上属于广义的法学概念,且中外古今早已有之;
刑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却有赖于刑事法律规范的正式设定,因而后者在性质上应属狭义的法律概念。本文所指有组织犯罪,在国内法上,主要是就后者即刑法意义而言;
就国际法角度看,主要是就广义即犯罪学意义看——因为在国际刑事法域,对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大多没有明确规范,因而本文所谓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主要是从法学概念的角度界定分析。

    1970年,美国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第一次从刑事法角度规范了有组织犯罪的构成及其惩治程序、方法等,刑事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即此产生。继后,英、德、日、香港等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范。例如墨西哥宪法第16条(1993年)、 香港的《有组织与严重犯罪条例》(1994年),等等。1997年3月14日,经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347条,也就此类犯罪作了若干规定。

    然而,尽管不少国家已就有组织犯罪作了刑事规定,其中一些国家还在法律条文中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作了明确的立法解释,如美国、英国、德国、墨西哥等,但是,一因不少国家尚无此类立法或司法解释(例如中国);
二因各国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差异较大,而况,就对立法解释本身,也还存在一个文理诠释问题。因而目前国内外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仍无统一定义。尽管如此,对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各国刑法学者大致认可下述通说观点:

    第一,犯罪组织内部有较严密的组织体系和严格的邦规门约;

    第二,以暴力、诈欺手段追求非法物质经济利益;

    第三,从事连续的犯罪活动;
或者系列从事刑法法定的特定犯罪(当某国刑法对其有组织犯罪有特定的罪种规定时);

    第四,以行贿手段腐蚀国家、社会管理人员以为其犯罪屏障;
甚或拖曳其成为该组织在政府、司法、执法或社会管理部门的代言人。

    二、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定义及国际公约现状

    有组织的国际犯罪,指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所从事的严重危及国际社会根本利益,已为国际公约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应受刑事惩处的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

    这当中,首先,由于本文界定的“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因而这里的“国际犯罪”仅要求国际公约确认其应予“禁止”和“惩处”即可,不要求“国际公约确定其为犯罪”;
 更不要求公约规定其犯罪主体只能是诸如此类的“组织”。其次,所谓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同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内国实施的有组织犯罪一样——是指该组织所从事的系列犯罪而非某一桩罪,因而某种程度看,此类犯罪是类犯罪而非个罪。再次,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不包括所有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的全部跨国犯罪,例如恐怖组织,广义看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其出于政治目的所从事的跨国犯罪,就不宜定性为有组织的国际犯罪。 因为各国公认的有组织犯罪,一般排除政治犯,因而上述概念中所谓“特定”的国际犯罪,就是“定”在排除政治犯的、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欺诈、贿赂手段综合实施达致的、危及国际社会安全及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性犯罪。例如跨国贩毒、洗钱、走私、强制卖淫、海盗、劫机、废物处理、贩卖人口等犯罪,就往往是由黑社会组织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出面实施的。

    由于有组织的国际犯罪比之个人犯罪对国际社会的安全及经济秩序的破坏性更大,因而多年来,国际社会已自觉不自觉地通过了多项牵涉到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公约, 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例如——

    联合国《公海公约》、《海洋法公约》、《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伪造货币的国际公约》、《禁止传播和贩运淫秽出版物公约》、《关于非法转移艺术财宝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等。

    三、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含有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现状

    为了有效地惩治和防止国际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中国先后缔结和参加了一系列的、含有同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国际刑法公约:

    (1) 1978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除声明对该公约第24条第一款保留外,该公约从1979年2月12日起对中国生效;
1980年9月10日,中国加入了《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及《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除声明保留第12条第一款、第14条第1款外,该两公约从1980年10月10日起对中国生效;
1988年2月24日,中国签署了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88年8月6日对中国生效。根据上述三项“反劫机公约”和议定书,中国分别承担了制裁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妨害国际航空罪的国际义务。

    (2) 1980年 11月4日,中国交存了批准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批准书。批准书除声明不接受该公约第29条第一款的约束外,公约其他部分于1981年9月30日起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承担了对贩卖国际人口罪的刑事管辖的义务。

    (3) 1982年12月25日,中国批准参加了《万国邮政公约》,同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根据该公约,中国承担了制裁非法使用国际邮件罪的义务。

    (4) 1982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6月7日中国交存了对该公约的批准书。1996年7月7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承担了制裁海盗罪、贩运奴隶罪的国际义务。

    (5) 1985年6月18日,中国批准参加了《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除声明保留第48条第二款外,该公约从1985年7月18日起对中国生效;
1985年6月18日,中国批准参加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除声明保留第31条第二款外,该公约从1985年9月16日起对中国生效;
1989年10月25日,中国批准参加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同时声明不接收该公约第32条第二、三款的约束。根据上述公约,中国承担了制裁国际间的毒品犯罪、洗钱犯罪的国际义务。

    (6) 1989年9月25日中国政府批准接收了《关于非法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89年10月25日中国交存了接收书,1990年1月25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承担了制裁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罪的国际义务。

    (7) 1988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1991年6月29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政府代表签署的上述两公约,同时声明不受《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16条第一款的约束。根据上述两公约,中国承担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和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的义务。

    四、中国关于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刑事管辖与制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基于此,对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犯罪,不论其罪犯是否本国人、行为发生地或犯罪结果是否在中国境内,中国均享有普遍刑事管辖权(除非其与中国声明保留或不受约束的条款相冲突),特别是,对于在中国境外实施了触犯公约规定的罪行之后、又潜入中国境内的外国犯罪组织或个人(包括无国籍人),根据上述一些国际条约确认的或起诉或引渡原则,中国更是有义务行使刑事管辖权。

    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并方便司法机关对上述国际犯罪的追诉,中国对本国缔约承认的国际犯罪,大多在内国刑法上有所照应性立法, 亦即上述(含有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实体规范,在中国刑法中多已得到对接性规定。例如——

    中国现行刑法第121条所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即照应了中国承认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国际刑事实体规范;
第122条所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照应了中国承认的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
第123条所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照应了中国承认的妨害国际航空罪;
第240条所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特别是其中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以及该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规定,照应了中国承认的贩卖国际人口罪。中国现行刑法第125条所规定的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定程度上照应了中国确认的非法使用国际邮件罪。现行刑法第347~357条所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特别是其中第347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规定,照应了中国承认的惩治国际间的毒品犯罪。 为了承应《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对缔约国的约定,中国通过现行刑法第191条确认了洗钱犯罪——特别是该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条款,更是对国际间的洗钱犯罪的内国照应立法。中国现行刑法第2条所规定的绑架罪——特别是该条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犯罪规定,照应了中国承认的劫持人质的国际犯罪。中国现行刑法第151条所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罪,照应了中国承认的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的国际犯罪,等等。

    ——上述中国现行刑法上的包含国际刑事实体规范的分则条款,均有明确的罪状和法定刑规定,从而,实施上述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罪犯,都能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受到应有的惩治。

    然而,对照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现状看,中国现行刑法虽对本国承认的绝大多数国际犯罪、特别是其中的多由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出面实施的国际犯罪,有所对接规定,但仍有尚待完善、改进之处。主要表现在对个别犯罪尚无较为适宜的对接条款,例如海盗罪、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往往系由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出面实施,缔约国对此本当更加重视、宜专设法条规定此罪,以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破坏性极大的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然而中国现行刑法上未对此两罪设立对应条款,目前如遇此类犯罪,只能通过国内刑法上的一些外延相当宽泛的包容性条款来惩治。例如以内国刑法上的抢劫罪来惩治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以内国刑法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惩治国际刑法上的“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等等。但实际上,中国刑法上的抢劫罪与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不法要素等诸方面均有较大差别;
同理,中国刑法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与国际刑法上的“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有较大出入,因而,我们希望并相信中国刑法在尔后的发展、完善过程中,能逐渐规制出对应上述国际犯罪构成的分则规范来。

    在处理上述国际犯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在对此类国际犯罪分子的引渡、起诉问题上,中国有关办理引渡案件的法规规定,凡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就特定犯罪特别规定缔约国有“或者引渡,或者起诉”义务的,该犯罪被视作符合引渡条件,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另一方面,如果中国对于被指控或者被判定有上述国际犯罪的人决定不予引渡,中国方面将依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该人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墨)曼努加尔。:《墨西哥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改革方案》,参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组委会秘书处学术部编:《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红旗出版社,1996年版。

     中国现行刑法第294条第一、二、三款分别规定了三种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新罪名,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现行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五项则对“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作了明文规定。

     贿赂手段作为有组织犯罪的要素,为多数学者所同意,但仍有争议。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厅编译:《世界各国反贪污贿赂的理论与实践》第367页。

     参见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4~97页。

     严格意义看,恐怖活动组织不是黑社会组织,根据《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恐怖活动组织往往带有一定政治目的,其对象既可以是特定国家也可以是特定政党组织或不特定的公众,并以此恐怖活动要挟有关当局,以达到特定政治目的。但广义看,恐怖活动组织当然是Under-World Society,即黑社会组织的一种。本文所谓的黑社会组织即就广义而言,因而有组织的实施非政治目的的劫持飞机、船舶或人质等恐怖活动者,仍可视作本文的有组织的国际犯罪。

     所谓“牵涉到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在此特指此类犯罪既可以由个人完成,也可以由特定的“组织”——例如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完成。

     值得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照应立法”,并不等于此类照应了国际刑法的刑事规范、仅适用于我国承认的国际犯罪而不适用于内国犯罪。就是说,此类规范实际既包容了内国犯罪也包括了同类性质的国际犯罪。因而其同时适用于同类性质的国内、国际犯罪。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禁毒罪等均是。

    严格意义看,即从法律概念角度看,中国刑法明文承认的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仅此一款一罪——即本条本款确认的有组织的国际贩毒罪。      

第五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研讨材料

有组织犯罪成因和特征综述
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的产生和影响,有组织犯罪开始在中国内地悄然兴起,并呈持续不断增长的趋势,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虽然目前中国多数犯罪集团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其中有些组织系统和操作规程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呈现出组织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特点。(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只要是3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就可以看作是团伙组织犯罪,但其根本的在于涵盖的过宽,组织严密成都没有考虑在内,很松散的团伙也包括在内。这是从刑法中的犯罪形态角度给出的概念,是共同犯罪的体现。从狭义角度来看,仅是指黑社会犯罪,黑社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存在,包括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黑社会组织严密,垄断行业,以暴力手段从事犯罪行为,对社会形成了极大地破坏。而笔者要介绍的有组织犯罪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过渡阶段和形式。我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是黑社会犯罪的初级形态,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只是黑社会性质犯罪,而并非黑社会犯罪。我国的有组织犯罪是指以牟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通过垄断获取高额利润,为长期犯罪而形成的组织,严重危害社会的一种犯罪形式。(二相关概念的比较
1.有组织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共同犯罪是刑法总则规定的一种修正的犯罪形态。采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按照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特殊的共同犯罪。问题主要是有组织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之间的关系。应当说,对于特殊共同犯罪的特征,有组织犯罪均有表现,反过来说,有组织犯罪的有关特征,却并非特殊共同犯罪成立所必备。具体地说,缺乏寻求权力庇护、合法企业掩护、犯罪领域广泛、组织行动严密、经济武力基础、势力范围庞大等特征,而只具有三人以上犯罪主体、犯罪目的的组织宗旨、稳定的存续态势、较为严密的组织形式等特征,仍不失为特殊共同犯罪。其中,就组织严密而言,似乎有组织

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均有这一特征,然而有组织犯罪相应特征中,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行动严密强调系统的组织规则、森严的内部等级、诡秘的行动伎俩、残酷的纪律控制,这些并非特殊共同犯罪的组织严密的必备要求。综上,特殊共同犯罪包括有组织犯罪的情形,但是特殊共同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组织犯罪,作为特殊共同犯罪中的有组织犯罪是特殊共同犯罪的高级形态。
2.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我国《刑法》294条描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表现,而对于其组织结构等特征则缺乏必要的叙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了司法解释,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如下特征:•组织紧密、严格纪律;经济实力;权力保护;活动广泛。这一解释虽然较为具体,然而由于强调严格纪律与权力保护,从而缩小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范围。
3.有组织犯罪与黑恶势力的关系。在我国,近年来“黑恶势力”这个术语,基于“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由中央领导明确提出,进而为司法实际和新闻传媒广泛使用。如果以刑法的表述来考究黑恶势力的含义,则黑恶势力主要是指犯罪集团势力,具体包括一般犯罪集团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黑社会组织势力。黑恶势力与犯罪集团,两者虽在集团表现上意义相近,但两者提出的视角却各不相同。犯罪集团强调犯罪的组
织特征,间接阐明其对于社会的较大危害与威胁;而黑恶势力侧重犯罪的邪恶力量,直接表述其严重的社会危害与恶劣的社会影响。
4.有组织犯罪与犯罪团伙的关系。犯罪团伙,是指纠合性、结伙性或者集团性的犯罪形态。在我国,犯罪团伙并非严格的法典用语,相对于有关法典用语而言,犯罪团伙可以表现为:一般结伙:一般共同犯罪的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具有临时纠合性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具有稳定的存续态势与较为严密组织形式的团体,包括一般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由此,团伙犯罪可以表现为:一般共同犯罪;集团犯罪。其中,集团犯罪包括一般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
(三)有组织犯罪形成的起因
1.有组织犯罪产生的经济因素。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经济结

构的非均衡化与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是产生有组织犯罪的根本原因。城乡不同的经济结构产生大量的流动人口,在物质分配,社会需求方面的差异,让部分人通过犯罪这种“捷径”获得财富。大多数有组织犯罪行为人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文盲、半文盲、社会闲散人员以及两劳释放人员。劳动力过剩和人口密集及人口流动未得到有效的管理增加了有组织犯罪的诱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民大涌人城市,城市内的待业闲散人员工作和生活没有着落,物质生活贫困,生活环境恶劣,精神空虚且压力大,情绪浮蹂,很容易受到腐蚀走上犯罪道路。社会分配方式的变化及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使得国民收人差距加大,社会中存在的下岗失业问题也造成了一些人的心理失衡,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的康擦和冲突激增。
2.有组织犯界产生的社会因素。政治及政策系统的缺陷是有组织犯罪形成的深度背景条件。出现制度上的偏差,给违法犯罪提供可乘之机。部分国家干部素质不高,基层政权公共控制力的减弱及政治腐败为有组织犯罪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条件。
3.有组织犯罪的亚文化影响因素。犯罪社会的亚文化,亚文化是一种对抗社会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犯罪现象也必然地要打上时代和环境的文化烙印。特别是暴力性亚文化背离了主文化方向成为违法犯罪的诱因。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加速了暴力文化信息的传播,而暴力文化诱发暴力犯罪,反映出犯罪群体自我认同的需要及其客观上具有自卫功能的要求。近些年来,有组织的犯罪和暴力犯罪呈大幅上升的态势,就与一些间接弘扬犯罪亚文化的影视、书籍有关。
4.国外黑势力的渗透的因素。境外黑社会势力渗透活动的加剧,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刺激、诱发境内有组织犯罪,促进境内外黑社会势力的合流,而且加速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向黑社会组织转化,促使我国的黑社会犯罪组织逐步发展为国际性跨国犯罪组织。港、澳、台黑社会势力的渗透体现较为明显。1998年,打掉的以张子强为首,在香港作恶多端的暴力犯罪团伙,就是两岸四地,境外黑社会势力渗透的例证。(四我国境内组织犯罪的显著特征
1.暴力性倾向仍旧突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一些丧心病狂的

犯罪分子,滥杀无辜,伤害群众,在一定地区内恐怖气氛弥漫,人们毫无安全感,敢怒不敢言。暴力是犯罪组织积累巨额财富最原始、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主要有抢劫、绑架、勒索、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敲诈等传统暴力活动。强行收取保护费、以暴力手段欺行霸市。
2.向经济领域渗透,暴力垄断经营。20世纪90年代末期形成的有组织犯罪有一个显著特点:纯粹的暴力集团少了,以合法生意为掩护,拥有公司、企业的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它追求的不仅限于社会平均利润,更在于超额利润。支撑其垄断地位的是隐藏在背后的暴力。这是它有别于其他犯罪组织的显著特征之一。(1)暴力敛财,进行原始资本积累。如采取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敲诈等传统暴力活动。(2)垄断、非法控制某些行业、领域。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利用社会的畸形需求,从事黄、赌、毒等非法地下产业,通过满足特殊的“社会需求”,从中牟取暴利。以公司、企业的名义,承揽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从中谋取暴利。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公共设施项目等在建筑业界无疑是一个大蛋糕,利润丰厚的很。
3.组织形式更加严密,重要成员固定;规模发展迅速这一时期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其组织形式更趋严密,重要成员固定,基本上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全部特征,而不再仅仅是处于过渡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4.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向主流社会的政治生活渗透。寻求“保护伞”,黑白勾结愈演愈烈一些有组织犯罪能够持续存在达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有组织犯罪,向政治领域渗透,以及对官方特别是对警方的腐蚀、渗透,并与其相互勾结,而主要手段是贿赂、收买官员,寻求保护伞。事实证明,这是有组织犯罪赖以生存的屏障。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政治的融合。以官护黑,以黑贿官,利用合法企业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保护伞”的遮盖。同时又利用组织的暴力为企业保驾护航。在公开的、“合法”的外衣掩盖下,犯罪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更加具有隐蔽性,被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的风险减小。通过行贿等等手段培植了其在政府机关的代理人,甚至打入政府等权力部门,以增强自身的防护能力。因为现代犯罪的社会主要从事经济犯罪活动,因此从某种角度看,它有类似于现代行政与企业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构建。例如,插手基层选举,培植“代言人”,侵蚀基层政权一些有组织犯罪集团积极向基层政权渗透,

在基层组织中寻找并确立“代言人”。相当一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都被冠以“优秀企业家”、“模范民营企业家”等头衔,有的甚至直接到政府部门、机关任职,或被评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达到名利双收的目的。影响巨大的刘勇案件就是典型的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向主流社会的政治经济渗透的成功例证,通过和政府的重要领导权钱交易,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同时还获得了“人大代表”的称号,这是有组织犯罪在中国现实社会的真实写照。
5.势力范围庞大:权力庇护、经济实力、武装力量、严密组织以及涉足领域广泛等,使得犯罪组织拥有庞大的势力范围。我国的黑社会犯罪虽然在人员规模、组织程度、势力范围、经济实力、武装力量等方面,不及意大利的黑手党、美国的黑手党、日本的暴力团、香港的三合会、台湾的竹联帮等典型,不过我国目前的黑社会犯罪也不失这一类型的犯罪所具有的寻求权力庇护、合法企业掩护等几项特征。我国现阶段存在的这些带黑社会性质犯罪,还不能称为黑社会犯罪。但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深化,矛盾的凸显,有组织犯罪会寻求社会的“空间”,加速自己的“发展”。
综上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由初期的公开的打打杀杀,暴力犯罪,逐步转变为以企业、公司等合法身份掩护下的隐蔽的犯罪活动,“一体双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朝合法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使之更隐蔽,被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的风险性减小,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加。参考文献
【1】《犯罪论的比较与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张小虎【2】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其治理.康树华【3】有组织犯罪及其亚文化探析杨淑鸿.冯国亮.【4】有组织犯罪的事实特征与刑法规定.张小虎
【5】有组织犯罪界定及其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化--基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视
角转换.赵微,王昭振
【6】论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成因.张颖,高海平
【7】有组织犯非透析.北京大学出版社.康树华,魏断文
【8】有组织犯界与社会结构—对我国砚阶段有组织犯罪本质特征的犯界学
分析.谢勇

第六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研讨材料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 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2-01-18
语音:
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指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亮点一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亮点二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
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亮点三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亮点四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据王爱立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亮点五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六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
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为认真落实全国扫黑办、省扫黑办关于切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贯彻实施的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其出台背景及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主要内容,深入谋划2022年全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重点工作,连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纷纷召开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会议,掀起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热潮。

市扫黑办
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意义重大,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我们将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通过开展全覆盖、多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抓好抓实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各项任务,为党的二十大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确立和实施,是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保障。我们将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在办案过程中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精准把握、准确适用,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

市公安局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打击、防范、治理有组织犯罪制度正式形成,不仅为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我们将加强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将此作为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努力打好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持久战。

市人民检察院
反有组织犯罪法在立法过程中,吸收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和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探索积累的工作机制、经验做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一道共同织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网。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全市检察机关将提高理解适用法律的能力,准确把握有组织犯罪的定性,坚持“是黑恶犯罪的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的一个不凑数”原则,运用好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依法惩治黑恶犯罪;
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涉案财产处置建议,提出量刑建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有组织犯罪罪犯减轻、假释监督等方面积极作为,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为平安法治鄂州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市司法局
立足“一个统筹、四项职能”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一是加强学习贯彻。充分利用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深入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二是加强特殊人群管控。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析研判,开展针对性谈话,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的动态管理,加大对刑满释放人员协调落实安置帮教政策力度,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将扫黑除恶与“八五”普法同部署、同推进,把反有组织犯罪法纳入年度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安排,以“法律六进”“以
案释法”等主题活动为抓手,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为扫黑除恶斗争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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