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活动总结【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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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活动总结【精选推荐】

观看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活动总结2篇

【篇1】观看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活动总结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旧称)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对外交往活动日渐增多。在当时外事往来中,常有互相赠送本国青年组织徽章的礼节,所以,团中央领导人萌发了制作中国青年团团徽的想法。

  1955年9月,青年团二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在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建议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名称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了通过这次变更团的名称的时机,对团员、青年进行思想教育,鼓舞全体团员和青年献身于共产生义事业,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同时也为了增强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团中央决定在筹备召开青年团三大的过程中设计制作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

  团中央作出制作团徽的决定后,由团中央宣传部负责具体实施。1956年4月,以团中央的名义邀请的一批在京诗人、作曲家、美术家,举行了座谈会,由书记处的同志谈征集团歌、队歌和团徽、团旗、队徽的要求,开始了广泛征采团徽图样的工作。

  1955年5月10日,团中央宣传部又发出了《青年团中央宣传部关于征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团徽、团旗和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队徽的工作意见》。团中央宣传部在组织地方团委开展征集活动的同时,也直接派人同中国美协联系,邀请了中央美院实用美术系的青年教师常沙娜、周令钊、李绵璐、温练昌、陈若菊等8位工艺美术家及有关艺术团体、院校的青年,参加团徽、团旗和队徽、队旗的创作。其中常沙娜、温练昌负责团徽图样设计。

  由于是初次开展这方面工作,当时团中央宣传部对团徽的设计要求提得不是十分明确,只是要求团徽的图案要体现“青年团的奋斗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表达青年团员建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热情”;
团徽的式样要和团旗统一起来:“色彩鲜明,不超过三种颜色”“简单朴素,活泼大方和美观”。

  截止到1956年10月底,团中央宣传部共收到18个省市约200位作者寄来的575件团徽、团旗、队徽设计稿件。11月初,团中央宣传部对这些稿件进行了初步挑选,经初步挑选后的稿件,将提供给有关会议审议。

  1956年11月15日,团中央宣传部邀请了在京的工艺美术设计专家对应征的团徽、团旗和队徽、队旗稿件进行初选。专家们对征集到的团徽设计图样并不满意。团中央宣传部认为,用各种不同手法来设计各种不同风格的图样,会更有利于比较和选择。于是,他们除了组织北京工艺美术学院的同志重新设计外,又再次发信绐辽宁、上海等8个省(市)团委宣传部,请他们再次证求设计稿件。

  1957年2月8日至21日,青年团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团的省、市委书记会议,宣传部向与会者展示了应征的设计图样。与会者普遍认为,这些团徽的设计图样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一部分同志提出了修改意见。

  团省、市委书记会议结束后,团中央宣传部又请在京的工艺美术专家根据会上提出的意见,对设计图样进行了加工、修改。1956年5月至1957年初,团中央宣传部共收到团徽、团旗、队徽设计图样700多件。

  1957年5月9日,青年团二届五中全会举行,宣传部又把设计图样拿到全会上作第二次展示。但到会中央委员对所有图样均不满意。5月15日,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5月24日,团中央宣传部向大会主席团提交了《关于征集团歌、团徽、团旗、队歌、队徽的几点说明》。《说明》总结了1956年5月以来宣传部的工作情况,检查了工作中的缺点,同时向大会提出了此后开展这项工作的建议。当天,宣传部还从征集到的设计图案中选择了比较好的设计图,在会场前厅作了第三次展示。展品中不仅有设计图样.还有根据有经验同志的建议让工厂赶制出来的两种团徽设计样品。但是,这两次展示均未收到预期的效果。

  青年团三大闭幕不久,整风反右运动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了,征集团徽设计的工作被搁置下来。至到1957年底,这项工作才又重新被提上议事日程。

  团中央宣传部和书记处决定任命中国青年杂志社的美术编辑李国靖承担团徽设计任务,并将之前已征集到的设计图都交由她作为参考。

  过了一段时间,李国靖向团中央宣传部交了三幅设计图(其中有一幅是根据常沙娜同志的设计稿加工修改而成的),这三幅图既有李国靖综合若干征集稿的长处,再经自己的再创作而产生的新的设计图,也有对原征集稿稍作加工修改的作品。随后书记处决定把这三幅图作为团徽设计的初选方案予以公布。

  1958年4月,这三幅设计图连同团中央宣传部决定公布这个初选方案的说明,一并刊登在《中国青年》杂志1958年第8期的封底上。团中央宣传部要求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积极发表看法,说明喜欢哪一种团徽式样,同时要求各团省(市、自治区)委于当年12月底以前将本地区的意见综合起来上报团中央宣传部。

  1959年初,团中央书记处对团徽设计方案进行认真地比较和审议后,正式选定了团徽样章。

  1959年4月29日,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胡耀邦同志为请中共中央审核批准团徽一事,给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刘澜涛同志写了报告。4月30日刘澜涛同志将此报告批呈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同志,当天,邓小平同志阅后批示:“刘、周、彭批阅后退耀邦,拟同意五月四日公布。”接着刘少奇同志、周恩来同志、彭真同志都圈阅表示同意。至此,团中央书记处选定的团徽样式得到了中共中央的批准,中国共青团从此有了自己的团徽。

  1959年5月4日,正临五四运动四十周年纪念日,《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重要报纸都同时刊登了中国共青团团徽图样及共青团中央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说明》。[1]

编辑本段中国共青团团徽的使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使用、佩戴团徽。”

  团徽的具体使用方法是:

  1、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会场,团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会场,可以悬挂团徽。共青团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团徽。团委机关门口,不悬挂团徽。省级以上团委以“共青团号”命名的火车、轮船、汽车、电车等,可以悬挂团徽。节日游行庆祝活动,不要挂团徽。

  2、共青团各级组织在自己颁发的奖状、奖旗、奖章、证书、光荣簿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及团的报刊上,可以加印团徽。

  凡是工商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都不得使用团徽。

  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制成徽章,颁发给共青团员佩戴。共青团员应自觉佩戴团的徽章。各级团委机关中的党员干部,也可以佩戴团的徽章。佩戴徽章的位置在左胸前。

  团的徽章只发给共青团员、各级团委委员(包括兼职委员)和团委机关的党员干部,每人一枚。非党员、团员的干部和勤杂人员,不得发给团的徽章。团员被开除团籍时,应交回团的徽章。

  团员遗失团的徽章,可以申请补发。团员离开团的组织以后遗失了团的徽章,不再补发。

  团的徽章由团基层委员会保管。团支部接收新团员后向上级报送新团员名单时,领取团的徽章。在举行入团宣誓仪式时,由基层团组织发给新接收的团员。

团的徽章不得转让他人。团员不能主动地把团的徽章赠送给外宾。如果外宾主动友好地向团员要团的徽章时,团员可将自己的徽章作为纪念品赠给外宾,但事后应及时向团组织报告

4、制作团徽,要严格依照1959年5月4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颁布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决定》所附的图案标准,按比例制作。团的徽章由团中央指定工厂制作。未经团中央批准的工厂,不得私自制作团的徽章,也不得把团的徽章作为商品在商店出售

共青团的性质是什么?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共青团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共青团的主要社会职能包括三个方面:
(一)发挥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为党的事业教育、团结和带领好青年。引导青年坚定信念,刻苦学习,奋发成才,使广大青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锻炼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发挥好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积极协助政府管理好青年事务。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青年工作事务,指导和帮助青联、学联、少先队等青少年组织开展工作。

(三)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反映青年的意愿和呼声。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全心全意为青年服务,发挥青年利益的社会代表作用。

【篇2】观看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活动总结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基层组织 “ 三会两制一课” 实施细则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团的组织生活,严格团员教育管理,加强基 层团组织建设,根据《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 三 会 两 制 一 课 ”是指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是团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落实“ 三会两制一课” ,是共青团保持和增强政治 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团要管团、从严治团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团员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自 我 教 育,强 化 团 员 意识, 提升基层团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制度保障。

开展 好“ 三 会 两 制 一 课” ,对 于 教 育 引 导 团 员 增 强 政 治 意 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要突出思想政治要求,坚 持民主集中制,尊重团员主体地位,保障团员民主权利,开展批 评与自我批评,注重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增 强制度的刚性和严肃性,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二章 支部大会

第五条 支部大会是指由团的支部委员会召集的支部全体团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大会又称支部团员大会,是团支部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团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学习党的理论,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团的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传达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 织的决议、指示等,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听取和讨 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 督;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代会的代表,增补和罢免 支部委员;讨论接收新团员;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研究决定 对团员的奖励,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讨论通过对团员 的处分;决定除名要求退团和自行脱团的团员;开好团支部组织 生活会;研究决定本支部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没有选举任务的支部大会程序一般为:确定支部大会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团员;会议主持人报告本支部团员出缺 席情况;宣布会议议题,围绕议题进行民主讨论;对需要表决的 事项逐个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做好会 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归档保存。有选举任务的支部大会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支部大会应由支部书记主持,如支部书记空缺或因 故缺席,可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一般情况下,参加会 议团员应超过支部团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团支部委员会可事先研究提交大会讨论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方案等,以便团员在大会上讨论研究。

第九条 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本支部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 员超过应到会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方可进行表决。对需要形成决议的问题,应当发扬民主,在团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支部大会选举和讨论接收新团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其他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团员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支部大会 可邀请入团积极分子、优秀青年代表及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支部大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支部大会结束后,团支部应当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和同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会议情况,内容包括大会时间、地点、团员出席情况、主要议程、讨论情况、选举结果、重要事项决议等。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是支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支部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和支部大会报告工作, 接受审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 学习党的 理论,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和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的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执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贯彻落实支部大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团支部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报告;研究确定提交支部大会审议的议题;研究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和团员发展 对象;研究讨论支部团员教育评议意见,决定对团员奖励,研究提出团员处分意见;讨论检查支部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支部相关制度;研究解决支部、团员的问题和困难;开好团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研究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如支部书记空

缺或因故缺席,可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召集。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时, 到会委员超过支部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参加表决的委员超

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表决。对需要形成决议的问题,应当发扬民主,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口头、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 支部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团小组 长或有关团员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委员出席情况、会议议题、每位委员发言摘要、通过的决议等。

第四章 团小组会

第十八条 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 分,不 是 团 的 一 级 组 织,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本小组团员进行教 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团小组会由团小组长负责召集,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团小组的划分由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本支部团员的 数量、分布和 工 作 需 要 等,按 照 易 于 集 中、便 于 管 理 的 原 则 确 定。团员人数较少的团支部可不划分团小组,相应增加召开支部 大会的次数。

第二十条 团小组长不需经选举产生,可由支部委员会指定或由本小组团员推选,任期一般应与支部委员会任期相同,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团小组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团员学习党 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团员学习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酝酿支部大会有关选举候选人;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对支部接收新团员、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奖励和处分团员提出意见;听取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好团小组组织生活会;研究其他需要团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团小组长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会议情 况应及时向团支部汇报。

第五章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是团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加强团员队伍思想建设、严格团的纪律、规范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团员教育评议采用学习教育、自我评价和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团员的表现和作用发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评优和处理等方式,达到激励团员、整顿队伍、纯洁组织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教育评议的对象为全体团员。保留团籍的共产

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可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自愿参加者不限。

第二十五条 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应当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 作相结合, 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一般应召开支部大会, 团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先由各团小组会议开展评议并提出初步 评议意见后,提交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到会团员超过应到会团员 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评议。

第二十七条 团员教育评议的主要内容和流程为:团支部组 织团员开展学习教育,每名团员围绕在评议年度内的个人表现和 发挥团员作用情况等撰写自我评价材料;召开支部大会或团小组 会议,每名团员根据学习教育情况和所准备材料进行自我评价; 其他团员对其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以支部为单位对所有团员进行测评投票;支部委员会综合个人自评、团员互评和测评投票结果,结合团员日常表现,研究提出每名团员的建议评议等次, 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做好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八条 团员评议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团员数量应控制在参加评议团员人数的30%以内。

第二十九条 优秀团员的主要条件为:理想信念坚定,拥护 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自觉遵守团章,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有强烈的团员意识和荣誉感;学习成绩优秀,工作本领过硬,善于创新创造, 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第三十条 合格团员的主要条件为: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能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能够执行团的决议,完成团组织交给的 任 务,参 加 团 的 组 织 生 活 和 活 动;能 够 在 学 习、生 产、工作及其 他 社 会 生 活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关 心 集 体,乐 于 助人,热心帮助青年进步,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基本合格团员的主要表现为:在评议年度内受 过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但尚没有不合格团员的 各种表现的。

第三十二条 不合格团员的主要表现为:理想信念动摇;严 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团的组织意识淡漠,不能履行团员义务、不执行团的决议,长期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道德水平低下,行为失当,造成不良影响; 在评议年度内受过留团察看处分或行政处分且无明显改进。

第三十三条 对评议等次为优秀的团员, 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团组织应结合实际予以奖励。每年各级团组织评选表彰 的优秀团员,一般应从上一年度评议为优秀的团员中产生。对于 表现突出并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团支部应按照推荐优秀团 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四条 对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的团员,应由支部书记 进行谈话,予以教育帮助。

第三十五条 对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团组织要对其进 行教育帮助,限期改正三至六个月后,对能够接受团组织批评教育, 反省自身错误,有明显改进的团员,再次进行团员评议;对不接受教育帮助或经教育帮助仍不改进 的 团 员,应 当 劝 其 退团,劝而不退的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处置不合格团员要严肃慎重、实事求是,做到 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

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 对 不 合 格 团 员 的 处 置 时,除 特 殊 情 况 外, 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 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应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六章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 是团组织掌握和了解团员履行义务、参加活动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团员管理的关键环节。

第三十八条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团支部一 般应在每年 1月份,为团员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学校团组织 一般应在秋季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团员注册工作。超过规定注 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第三十九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应结合团员教育评议工作进 行,根据团员评议结果,给予注册、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条 对团员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上的团员,由基层 团委在其 团 员 证“ 团 籍 注 册”栏 内 填 写 注 册 时 间、评 议 等 次, 并加盖注册印章。

第四十一条 对团员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基层团委应 当对其暂缓注册三至六个月。暂缓注册期后,对再次评议等次为 合格的团员,及时给予注册;评议等次依然为不合格的团员,依照团员教育评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予注册。

第四十二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 团员,如能正 常 参 加 团 的 活 动,按 时 交 纳 团 费,一 般 可 予 以 注 册;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期间,其团员证由团组织 收回,留团察看期满后,恢复了团员权利的,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并及时注册;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不再为其注册,其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基层团组 织 要 认 真 做 好 流 动 团 员 团 籍 管 理 工 作。流动团员外出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在原团组织参加团员教育评议, 进行团籍注册; 团员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 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 应的团组织, 并参加教育评议, 进行团籍注册。

第四十四条 团员年满 28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当 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 28周岁, 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办理超龄离团手续,须在团员证上“ 离团手续”栏内注明该同志的离团时间,并加盖团组织公章,转由其本人保存,作为永久性纪念。

第四十五条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 团员花名册,并及时将注册情况向上级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团 课

第四十六条 团课是团组织对团员进行系统教育,提高团员 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教育引导团员在本职岗 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重要载体,是团组织的一项 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四十七条 坚持团课制度,要突出党性立场,突出党性教 育,体现团的特点,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帮助团员解决思想问题,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作风等方面的问题。

要注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团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第四十八条 团课的主要内容为: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 中 国 梦”教 育;学习党的基 础 知 识、党 的 光 荣 历 史 和 传 统,宣 传 党 的 路 线、方针、政策, 学习团的基本知识、重要会议精神和重点工作部署;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开展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开展好民主和法制教育。

第四十九条 团课教育分为团前教育和团员教育两个阶段。

团前教育以增强入团积极分子和青年对党、团 组 织 的 理 解 和 认 同,培养团员意识为主;团员教育以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强化团员先进性,促进团员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主。

第五十条 基层团组织开设团课一般由基层团委或相对独立的团总支、团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可采取部门、单位联合举 办团课的形式。基层团组织每个季度应安排上一次团课,入团积 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参加集中团课学 习 应 不 少 于 8 学时。

第五十一条 参加团课学习的人员范围由开设团课的基层团组织确定,除本组织的团员和入团积极分子外,可扩大至团组织 所在单位中积极向团组织靠拢的 28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

第五十二条 团课讲授者可由开设团课的基层团组织的团干 部担任,〔可邀请党政领导、专家学者担任,还可适当安排先进人物开展座谈交流。

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为团员青年授一次团课。

授课者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和人格魅力去影响和教育团员青年。

第五十三条 基层团组织开设团课可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 可结合集体学习、专题研讨、团员论坛、集中收看重要会议活动直播和视频资料等方式开展,〔可结合主题团日活动组织团员在实践中学习。

第五十四条 团课结束后应以团支部或团小组为单位组织团员进行讨论交流,巩固和深化团课学习效果,并及时向开设团课 的团组织汇报讨论情况。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落实“ 三会两制一课” ,是严肃团内政治生活 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要切 实抓好工作落实和责任落实。每年要对所属团组织落实“ 三会两 制一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是推动“ 三会两制一课”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团支部要将“ 三会两制一课”作为基本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全体团员要牢记团员身份、增强团员意识,积 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团 的组织生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没 有 选 举 及 表 决 任 务 的 支 部 大 会、支 部 委 员会、团小组会,以及团员教育阶段的团课,可探索适当采用网络新媒体形式开展。要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团员参与,突出工作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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