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职业教育法心得…我坚信,有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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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职业教育法心得…我坚信,有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完整文档)

2022年新职业教育法心得…我坚信,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3篇

【篇1】2022年新职业教育法心得…我坚信,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1995年9月1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读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读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读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读本

当代中国正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大踏步前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从思想上精神上向世人展现了社会主义中国的鲜明旗帜。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 党的十七大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集中反映着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政治生活,反映着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集社会主义价值理念之大成,把我们党倡导的基本理论、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系统凝练地整合在一起,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和最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性质和方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制度方面,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政治制度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决不能动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本质要求,渗透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在所有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中处于统摄和支配地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思想根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之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共同思想基础的建设。毛泽东指出,党要有“共同语言”,社会主义国家要有“统一意志”。邓小平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组织起来就有力量”。江泽民指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胡锦涛指出,要增强“民族精神”,巩固“精神支柱”、形成“共同理想信念”。这些重要论断,强调的都是共同思想基础建设。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揭示了我们共同思想基础的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将推动全党全社会进一步形成统一意志,共同团结奋斗。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引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通向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康庄大道。今天,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前进道路上不可能一帆风顺,还会遇到各种艰难险阻。无论顺境还是逆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都能以其巨大的理论力量、精神力量、道德力量,凝聚人、感召人、鼓舞人,成为我们的主心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不可战胜的,因为它是科学真理;
是不能动摇的,因为它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是不会消解的,因为它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梁和道德操守。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树起一座精神灯塔,指引全国各族人民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更好地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引领社会思潮的精神向导。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呈现出许多新的阶段性特征,社会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复杂多样,主流的与非主流的同时并存,先进的与落后的相互交织,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特点。社会思潮越是纷繁复杂,越需要主旋律,越需要用一元化的指导思想引领多样化的社会意识,牢牢掌握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主动权、话语权,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思想共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多元多样中立主导,在交流交融中谋共识,在变化变动中一以贯之,既肯定主流又正视支流,有利于形成既有国家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既包容多样又有力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既坚守基本的社会思想道德又向着更高目标前进的生动局面。

【篇2】2022年新职业教育法心得…我坚信,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实施职业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因地制宜发展初等职业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发展职业教育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实行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为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和措施;
举办示范性骨干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产业、技艺优势,因地制宜办好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多类型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第七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须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当地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设有与专业教育相适应的生产实验、实习场所或基地。

  城市职业学校的实验、实习设备和校外实习基地,由学校主管部门和参与联合办学的部门、企事业组织提供;
农村职业学校的实验、实习基地和设备,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职业教育和各项实验、实习基地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职业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管理,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级普通学校。其经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逐年增长。职业学校举办者须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第十三条 职业教育经费通过下列渠道依法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办学主管部门或单位自筹;

  (三)教育费附加;

  (四)收取学费;

  (五)校办产业收入;

  (六)社会捐资和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用于农村职业教育。

  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支持职业教育。

  第十五条 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千分之五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鼓励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校办产业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使用文教事业周转金,扶持职业学校的校办产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做好职业教育专职教师培养、培训和职务评聘工作。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队伍实行专职与兼职结合。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职业学校校长享受同级、同类型普通学校校长的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高等院校应当承担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任务。

  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和其他普通高等院校开办的职业师范系、科、班,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口招收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师资班学生享受师范生同等待遇。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师资班毕业生须按照任教服务期制度和有关规定到职业学校任教,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和干部培训、进修制度。职业学校应当有计划地选派教师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劳动者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用人单位应当首先从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二年以上学制的职业培训班结业生中择优录用。

  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技术工种,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就业、上岗;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同一学历层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参军、升学、参加招收公务员考试、聘干时,具有相同的资格,在就业和待遇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引导职业学校毕业生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就业。

  对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和回乡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升入高一级的学校学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开辟继续学习和深造的途径。

  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应当主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在职业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造成学生经济损失的,由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截留高等院校职业师资班毕业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篇3】2022年新职业教育法心得…我坚信,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试题
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月日起施行。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和的教育。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相分离。4、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和规范字。
5、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民政府管理。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7、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
8、国家建立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9、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和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10、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
11、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和。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二、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3、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4、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5、国家教育考试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6、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除外。()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所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9、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10、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除外。()1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12、受教育者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要条件。14、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15、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三、选择题(下列各题至少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
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A、同步发展B、优先发展C、快速发展D、共同发展2、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A、发展教育事业B、优先发展教育事业C、重点发展教育事业D、快速发展教育事业

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有合格的教师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D、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是()。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在中国境内定居C、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D、共产党员
5、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提供帮助和便利的有()。A、国家机关B、军队C、企业事业单位D、其他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学习测试题
一、选择题(每小题三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A、2006.9.1B、2007.1.1C、2007.9.1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的建设。
A、城市学校B、薄弱学校C、农村学校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
A、收学费,不收杂费B、不收学费、杂费C、不收书本费、杂费
4、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批准。A、地市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5、凡年满()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周岁。A、5,6B、6,7C、7,8
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A、开除B、批评教育C、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7、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展。A、年龄差异B、性格差异C、个体差异
8、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A、体罚B、体罚、变相体罚C、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9、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A、兴趣小组B、课外活动C、自习
10、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A、引咎辞职B、受到党纪处罚C、追究行政责任11、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A、填鸭式B、题海式C、启发式12、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A、寄宿制学校B、全日制学校C、小学初中一贯制学校13、()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A、初中B、普通学校C、小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A、可以B、不得C、应当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A、违纪B、违法C、严重不良行为
16、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A、家庭B、学校C、人民政府
17、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A、制度保障B、安全保障C、经费保障
18、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A、低于B、不低于C、高于
19、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A、工人B、医生C、公务员
20、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A、低于B、不低于C、高于二、填空题。
1、我国实行的是()教育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章()条。2、()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
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学校应当把()放在首位,寓()于教育教学之
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
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基本需要。
6、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学校就近入学。
7、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8、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9、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等方式谋取利益。
10、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
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12、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1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14、国家建立()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标准和()标准、

()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15、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职务、()职务和()职务。
16、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17、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的体制。
18、人民政府()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19、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20、县级以上()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
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三、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在征得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
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对不听话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
3、现有一名13周岁的男孩,为中国籍新加坡人,不享有义务教育规定的权力和义务。()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5、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6、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7、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但可以收杂费。()8、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不进行义务教育。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改变公办学校性质。()10、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11、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12、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13、国家不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14、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可以出版、选用。()
15、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16、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定人员应当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18、宁宁今年小学毕业了,他可以到商店当售货员。()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20、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承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3.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4.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6.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7.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8.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10.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1.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12.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3.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14.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15.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6.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17.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18.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19.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20.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1.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B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C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D未依照本法规定均

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B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24.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C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D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A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B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26.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C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D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A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B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C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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