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谈“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坚持人民信访为人民”主题征文800字(2022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谈“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坚持人民信访为人民”主题征文800字3篇
【篇一】谈“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坚持人民信访为人民”主题征文800字
观看《人民的名义》有感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是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信访工作历史源远流长,例如唐朝的女皇武则天为了广开言路,特意设立意见箱,为能及时阅读和处理这些意见,武则天特地设置了一个专门机构——匦使院,但凡是老百姓有什么冤屈啊或是什么治国良策都可以写成书面材料,分别投入不同的意见箱里。功能就类似于当今的信访局了,人民群众有什么困难啊,想要解决什么问题之类的,如何使领导知晓并解决,这就要求我们信访的工作人员认真按制度办事。然而制度虽好,可社会上仍有人钻制度空子,依着人民赋予的权利谋取私利!据最新一期的《检察风云》杂志刊登了追踪国家信访局腐败窝案的报道,报道揭露,国家信访局原副局长许杰仅在修改信访数据、处理信访事项方面就受贿550多万元,他的下属有样学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上此类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许多地方政府都有长期驻京截访人员,甚至设有“黑监狱”,屡屡曝出非法拘禁的丑闻。这些由地方公安、信访部门抽调的驻京截访人员,为了堵住中央政府的“耳朵”,公然以财政款项行贿国家信访局官员,以便让这些官员为其本地的上访案件做“销号”处理,不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中留底,以掩盖地方治理的实际情况。老百姓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长此以往,政府的公信力就会渐渐消弱,这是一种多么可怕的现象,我们必须正面重视这个问题。 最近有部很火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引用上面陈岩石老人的讲话,过去人民不相信政府做坏事,现在人民不相信政府做好事,这就是赤裸裸的打脸啊!陈老还说,当官的心里要有老百姓,不能拿着人民的名义蒙事,如果我们的官员真的能从内心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敢问还有什么解决不掉的问题,政府的公信力还会缺失吗?电视剧还通过达康书记的妹妹上访的案例揭露出一种丑恶的现象,上访难,不单是我们办事人员的脸难看的问题,更有甚者根本就看不到脸,这让老百姓的内心该如何憋屈啊!我一直相信咱中国的老百姓是最淳朴最易满足的,只要有饭吃的,有衣穿,能活下去,有谁愿意去找政府的麻烦,找不自在呢!当然了,也不排除有个别好逸恶劳的,想要占政府便宜的人。电视剧中陈岩石老人上的党课对我们的教育意义很大,过去背炸药包是党员才有的特权,那么和平年代的我们,党性丢失在哪个角落啊!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一支风清气正的信访队伍,要从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抓起,更要从党员的党性抓起,做出排头兵榜样的样子,切实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从心底为人民服务!
【篇二】谈“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坚持人民信访为人民”主题征文800字
学习《山东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山东省信访工作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次学习,我认识到以下几点:
一、必须维护信访秩序。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
二、必须强化工作责任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
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
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
"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第三要落实信访责任。凡是出现重大信访问题,年终落实一票否决,取缔一切评先树优资格。
【篇三】谈“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坚持人民信访为人民”主题征文800字
北京邮电大学信访工作条例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持学校党政密切联系师生群众,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改进学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学校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党政部门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学校党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监督,努力为师生群众服务。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通过解释、解答、解决方式及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校信访办公室总体协调,专人负责学校的信访工作。各二级单位也应明确一位党政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第六条
建立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了解掌握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
组织协调校内各方资源处理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督促校内各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党政领导或党政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师生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各级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依法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党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党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一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到学校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向学校党政领导走访,一般应在校党政领导定期联系群众、接待日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如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预约。
第一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党政机关,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一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等形式提出;
一定要走访的,应推选代表提出并提前预约,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一十三条
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必须属实,不得捏造、歪曲,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一十四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一十五条
凡超出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
第一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涉及部门协调所涉及部门共同受理。
第一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疾患的,应当通知其所在部门或监护人将其带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疾患者,可通知相关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第一十八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对可能影响稳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苗头事件要高度重视,果断处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办 理
第一十九条
信访事项在办理时分为简明登记表(见附件二)和信访受理表(见附件三)两种表格。简明登记表用于信访事项的简明情况登记,由学校信访办公室统一汇总;
信访受理表用于详细记录信访事项并跟踪信访事项由受理到办结反馈的全过程,最后统一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信访受理表及其附件不得丢失。
直接到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可由职能部门自行办理,不必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办理信访事项,一般应自该部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填写信访受理表返回学校信访办公室;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学校信访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级信访部门批转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上报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结的 , 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上级信访办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信访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学校信访办公室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受理部门不得敷衍塞责、久拖不决,要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处理信访事项;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要秉公办事、分清责任、尽快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再次受理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认真复查办理。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发现本部门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立即纠正;
上级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处理不当的信访事项进行重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学校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将定期公布信访工作情况,对未按时完成信访工作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