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宣贯活动总结

时间:2022-07-05 14:2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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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宣贯活动总结

信访工作条例宣贯活动总结4篇

【篇1】信访工作条例宣贯活动总结

中学《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贯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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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山县官渡中学《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贯工作总结 根据《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学习贯彻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巫山教委安?2016?54号)文件精神,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及时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一下简称《条例》)原文,贯彻落实全市《条例》精神,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现将我校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总结如下:

  1.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校于6月15日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大会,会上成立了《条例》宣传贯彻领导小组,由万培刚校长亲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宣贯小组办公室,魏毅、黄小明分别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新老校区具体的《条例》宣贯工作。(转 载于: 在 点 网)

  2.制定方案,计划工作。为有计划的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组织制定了《条例》贯彻工作方案,明确宣贯的目标、内容和要求。

  3.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按照市、县教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全校召开了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宣讲大会,全面组织教职工及学生学习《条例》,深入领会法规精神。

  4.上好一节宣传教育专题课。各班主任组织学生观看了市教委录制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精彩一课,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并开展了一次以“学习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班会课。

  5.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栏;
利用横幅、黑板报、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印发了宣传资料,发放给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积极营造了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真谛。安全是学校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与学校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要想寻求更大发

  展,就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我们要经常性地总结经验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稳定工作这根弦,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
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员工自身的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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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信访工作条例宣贯活动总结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第431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 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 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 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 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 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篇3】信访工作条例宣贯活动总结

信访工作总结_2019信访工作总结范文

科技局信访工作总结
政建设半年工作总结上半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上级文 件精神,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进一步推进预防腐败体系 建设,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及机关作风建设,努力营造干事创 业良好氛围,为建设学习型、服务型、高效型、和谐型、廉 洁型机关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现将上半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强化领导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
今年,局党组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为全年的工作重点 来抓。
上半年, 结合区纪委、 区委组织部等六部门下发的 《关 于进一步加强岗位廉政教育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组 织开展了岗位廉政教育活动。一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到 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纳入到全局总体工作思路当中, 制定 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措施》等各项管理制度及奖惩措施,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纯洁干部队伍的头等大事和重要的政 治任务狠抓落实。二是落实领导责任,成立了历下区科技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 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责任网络。并按照工作分工对党 风廉正建设工作进行了细化, 落实了局长、副局长和科室负 责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书》, 明确落实了具体的责任人, 真正做到责任、工作、指 导、监督“四个到位” 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 ,形成了一 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模式。三是把党 风廉政建设作为全局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对责 任制的检查同干部考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年度考核中实 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对因工作抓得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 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制度层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加 强领导班子成员间的沟通协调。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坚持民 主集中制,凡属重大事项,都经集体讨论决定,不搞“一言 堂” 。坚持经常召开领导碰头会,随时通报工作情况,反映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等。全局形成 了团结协作的和谐集体。五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措施的 落实。制定了年度党员活动计划,进一步完善了党风建设制 度、党员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制度等。

  
二、坚持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基础,切实提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意识
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我局党组始终坚持标本兼治, 不断加大治本力度,注重在打牢思想基础上下功夫。紧紧围 绕全区工作形势,结合工作实情和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开 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坚持做到“四 个结合” ,即理论灌输和专题教育相结合,增强教育的吸引 力,感染力;针对性与预防性相结合,把小事当大事抓,把 苗头当隐患抓;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逢会必讲,常 抓不懈;正面疏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做到警钟长鸣。二是 积极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上半年,我局认真开展了机关 作风建设和行政效能建设的集中教育活动,在全局干部职工 中积极开展思想信念教育和艰苦奋斗的传统教育及为民服 务的宗旨教育,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坚持学习制度,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
一是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每周星期五定期组织全局 干部职工参加学习、讨论、交流等活动,加强政治理论及职 业道德的学习,对干部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

  
并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学习做到“四有” ,即有计划、有记录、 有考核、有学习心得,以增强学习的实效。
二是即时传达贯 彻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会议精神。
三是将学习贯彻十七 大以来的会议精神、省市区党代会精神与服务科技企业发展 结合起来,展开了“我作为一名科技工作者如何服务于科技 企业发展”的大讨论活动,增强了我局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和 使命感。
四是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 购买发放廉政教育学习资料,使全局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廉洁 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四、党风廉政建设取得的经验
第一,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是抓好党 风廉政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不断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 巩固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的思想文化氛围,才能始 终保证头脑清醒,不迷失方向。

  
第二,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根 本。完善的规章制度,会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能有效防止 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从源头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通过以上一些工作,我局的预防和惩治腐败防控体系建 设逐步向制度化、常态化方向迈进,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上 半年,我局无一起涉嫌腐败的事件和案例发生,干部职工思 想稳定,工作及目标任务完成良好。

  
五、主要不足
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   
1.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2.绩效考核办法落实不够细化具体;
3.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常态性还做的不够,业 务工作繁忙时有出现放松的情况。

  
今年上半年,在区纪委的精心指导下,进行认真总结, 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坚决堵塞风险和漏洞,着力提升防控能 力和水平。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立竿见影 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和流程,为全区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奠 定坚实的基础。
档案局信访工作总结  
按照新时期档案实现“两个转变”、建立“两个体系”的目标要求,我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职能,服务xxxx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认识情况   
一是提高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从事档案工作的自信心、自豪感。通过开展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充分认识到档案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强的重要工作,是事关县域经济投资软环境与软实力建设水平的重要内容,增强“为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为未来着想”责任感和使命感,作好局主要领导和县委政府决策参谋助手,做好新一轮的“xxxx文书”抢保等各项工作。

  
二是将依法治档,依法管档作为第一要务,切实转变档案工作方式。加强对《文物法》、《著作权法》、《物权法》等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档案法》、省州《档案工作条例》及档案工作许可法规,理顺处理各种法律关系,依法开展xxxx文书抢救保护,提高档案执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三是增强对档案工作岗位特殊性认识,激发档案工作热爱。甘于清贫、乐于奉献、不灰心不埋怨,不冒进不坐等,积极主动多渠道跨部门争取上级重视、政策支持与经费投入,加大“xxxx文书”文化品牌创建力度,为xxxx打造“一流生态公园县”和推进旅游发展作贡献,提高社会各界和公众档案工作的认识水平与关注程度;对微机各方面知识从零学起,积极自学,努力掌握了操作系统装机重建,局网维护管理,软件应用,常见故障排除等基本技能,积极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
四是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廉洁自律。时刻以“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警示自己,注意研究我县新形势下档案事业管理的新规律和新特点,实事求是谋划工作,不好大喜功,叶公好龙,急躁冒进,避免“决策拍脑袋”、“办事拍胸脯”、“误事拍大腿”、“出事拍屁股”。

  
作为单位领导自觉作好工作、学习和生活等各方面表率,讲究程序,防止随意性,但不墨守陈规,讲究超前意识、新思维,讲前瞻性和预见性。尊重民主,注重倾听职工意见和建议,激发与调动职工首创精神与积极性,对工作高要求,既不越殂代疱,又不放任不管。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会议决定和规章制度执行的严肃性,不朝令夕改,做到讲感情不失原则,讲团结不忘批评,讲分工不忘补台,不管分工如何调整,都能既讲个人负责又讲大局配合,维护领导班子的“执行力、创造力、公信力”。

  
二、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一是信访挂职锻炼强素质,抓紧特藏馆开工建设准备工作   
到县信访局挂职锻炼两个月,认真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时,设身处地理解群众的难处,与群众换位思考,处理信访问题时和领导换位思考,考虑到我们是代表党和政府解决群众问题,不乱发言表态,虚心学习县信访局工作人员严谨、负责的工作作风,国庆维稳期间,被抽派安排在平秋片出口劝阻信访人员进京上省非访,作为24小时蹲守值班小组负责人,安排好值班组员的交接班接送车辆、住宿与生活伙食。

  
为了“xxxx文书”特藏馆早日开工,认真负责协助局长联系国土建设等有关部抓项目规划、可研报告、办理有关手续等工作,具体负责房屋拆迁入户动员、起草签定协议、实物调查测量登记、过渡安置落实、兑现折迁补助以及项目进度联络信息反馈。为项目选址、风格定位、功能结构和外观设计,大胆提出自己的建议。现已与19户搬迁户搭成协议,完成三江镇政府公房1栋、xx林业站公房2栋的拆迁工作,预计20xx年3月份可开工建设。

  
二是积极主动抓好分管工作,大力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管理   本着“为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为未来着想”的工作原则,改造升级了我馆泰坦档案电子数据管理软件系统,让“死”档案变“活”信息,强化了档案管理与利用,今年在馆藏档案没有现存目录可供录入的情况下,克服了设备、技术、人员、经费不足困难,采取把基础数据录入任务落实到局职工人头上,并外聘人员到单位与职工一起录入两种方式,对没有建立卷内目录未编页码的3000多卷档案进行编目录入,共完成档案基础数据录入102,820条,再次超额完成了省、州下达的录入任务,现我馆录入民国档案案卷级目录和部分建国后档案文件级目录已达57万多条。

  
三是加强档案编研工作,启动了“精品档案”编研工程   
档案编研工作一直是我局薄弱环节,编研股编制2人,却一直只有股长1人,还同时兼局财会工作,我建议局添置了用友财务电子管理软件,减少财会工作量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的同时,使编研人员腾出手来抓业务工作,结合实际,将宣传推介xxxx文书作为选题,启动了《话(画)说xxxx文书》编研工程,纳入了局年度职能管理目标,首先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人员分工,编撰原则,编章结构,收集选材要求等有关内容,为下步材料搜集、征集、编纂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材料收集工作得以有序开展,该工程启动后计划用两年时间,2012年完成初稿。为了评诂估档案查阅利用效果,根据对大多数查档人员的登记调查,精选整理编辑10个档案利用分析典型案例,工作逐渐步入正轨。

  
四是抓好局机关管理,提高办公室办文办会办事效能   
建立健全局机关工作制度,强化局馆消防信访安全24小时值班制度, 加强信息反馈和材料上报工作,抓好目标考核管理和工作督查,今年局获目标考核三等奖。

  
局班子中途调整由我分工负责办公室后,带头和鼓励局干部职工编写工作简报,积极采写新闻报道,投稿报刊杂志,撰写档案业务论文与调研文章,参加省档案学会学术年会,xxxx年,全局在国家级报刊用稿2篇(头版头条1篇),省级10篇,获省“纪念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档案学术研讨会论文“三等奖”1篇。

  
五是加大xxxx文书宣传力度,推动新一轮抢保工作开展   
为增强了民族自豪感,激发了干部群众对xxxx文书保护与捐献意识,本人采写《“xxxx文书”抢救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初探》、《 侗族原生态文化和谐内涵----九寨侗族社区和谐文化个案探析》、《xxxx文书:清水江“苗疆”社会的世界级文化遗产》、《国家重点抢救保护档案---xxxx文书述略》、《走近我国珍贵历史文献----xxxx文书》、《从要“山鸡”变“凤凰”想到的》等文章分被《中国文化报》、《贵州民族》、《贵州档案》、《贵州论坛》、《中国民族宗教网》等刊登,编发于《省委工作动态》的得到省州委领导重视并批示,实现了xxxx文书特藏馆项目从凯里易地落户xxxx建设的重大转机。

  
《xxxx文书: 尘封百余年的文化遗产》被xxxx/5/12《中国文化报》头版头条刊登,多家重要文化门户网站予以转载,xxxx文书宣传报道实现了新的突破,提高了“xxxx文书之乡”xxxx的知名度。《xxxx文书抢救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初探》一文引起国家林业部的高度关注,进而启动了相关抢救工程,该文还被作为省林业厅推荐材料入选《中国林业志》、《中华大典:林业典》。

  
三、下步工作思路   
1、进一步创造条件,将“xxxx文书”向国家档案局申报入选第二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世界记忆工程”。

  
2、健全xxxx文书抢救保护制度,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创新工作机制,依法加大xxxx文书征集和利用力度,完成20000件电子数字化典藏保护工作,整理编辑馆藏“xxxx文书”汇编内部出版资料, 为项目申报与对外展示、学术研究、公开出版、开发利用夯实基础。

  
3、完善局机关局域网建设,启动县“数字档案”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打造推介平台。利用我县在“xxxx文书”、原生态民俗文化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地收集具有本区域特色的名人、民俗、民清等档案资料,有意识地丰富优化馆藏结构。

  
4、实施好投资规模达1782万元的xxxx文书特藏馆建设项目,将它建成为体现贵州林业文化、清水江“木商文化”和xxxx“杉木之乡”特色,提升xxxx旅游文化品位的标志性建筑。将“xxxx文书” 陈列展示工作纳入重要议程,超前安排,精心策划,组织开辟好“xxxx文书”专题陈列展示厅,对内外开放和广大游客展览,扩大xxxx文书的文化影响与知名度。

  
5、启动《话(画)说xxxx文书》编研工程,提高干部群众对xxxx文书的这一民间文化遗产保护认知和民族自豪感,转变保护观念,增强捐献意识,促进征集工作开展。搜集整理对xxxx有重要影响的历史人物史料、著述典籍、xxxx古今政要的著作及重要文稿,筹备《xxxx名家与经典名作主题展》,筹建“xxxx地方文献资料征集陈列室”、对捐献著作和图书文献多的建“专门陈列展台”,向县内外推介xxxx悠久人文历史,浓郁的民风民俗。
信访工作汇报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机关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突出抓好信访工作,为我县的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精心组织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我局是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处于信访工作的第一线,为此局班子始终绷紧信访这根弦,把加强信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做
  为一项大事来抓。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全年信访工作目标,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安排调度。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信访条例》知识,并依据《条例》规定,修订完善了信访案件的接待、登记、批示、传递、办理、反馈一系列信访工作流程,保证依法接访、依法办案。同时,坚持把信访工作与各项业务有机结合起来,纳入年初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年终考核各科室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遇到重大信访问题和事项由局班子成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解决方案,并由一名分管副局长进行督导和落实。通过不懈努力,我局信访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指导、有考核、有奖惩,稳步开展。
  二、迎难而上认真做好各级政府交办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
  我局工作涉及面较广,信访量在全县信访总量中占相当大的比重。面对繁重的信访工作任务,我们在坚持“领导包案、归口办理、限期结案”的信访工作制的基础上,依据信访条例规定,及时与信访人签订双向责任书
  三、突出重点,做好县领导分包案件的处理工作
  为配合县四大班子领导做好重点案件处理工作,局班子根据每季度的重点案件包案表,都进行重点研究和专题部署,责成相关科室重点进行解决。一是关于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和津西铁厂张金来等4人多次反映退休工资低、取暖费低的问题。企业退休人员工资低在全国是普遍现象。针对这一情况,我局依据政策在对上访代表进行书面答复的基础上,抽调人员专门到上访人员中进行政策宣传,并向每个上访人员发放宣传材料,使他们更加全面的掌握了国家的社会保险方针政策。并书面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呼吁企业退休人员工资较低,提请市业务主管部门引起重视。通过不懈努力,有效地稳定了他们的情绪,在较短的时间内稳妥地平息了事态。二是关于99届卫校毕业生分配问题。我局配合卫生局在认真核清毕业生档案的基础上,对上访人进行了答复,讲明了政策,消除了误解。三是畜牧局招聘动物防疫人员未按规定执行问题。我局配合畜牧局对上级相关政策进行详细研究分析,认为我县没有违反政策规定,属于上访人员对文件精神领会理解不全面。为此对我局对上访人做出了解释性的答复意见。四是县社系统毛翠英要求补发1-7月份退休工资的问题。在对当时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我局责成相关工作人员对上访人进行了多次政策解答,并向县信访局反馈了办理结果。五是农排公司郭艳保等2人反映养老、医疗保险问题。上访人一直未到我局来办理相关的信访工作手续,我局无法进行调查取证和做出相关的处理。
  四、深入基层,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是加强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今年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局对今年所处理过的信访件,利用下乡等机会,通过电话、座谈等形式,定期进行回访,查验群众满意度。全年共进行回访60余次,即密切了与群众的关系,又有效地防止了重信重访现象的发生。同时,在不同时期、不同季节分别围绕追讨农民工工资、职工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稳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各个关键环节,着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找出可能发生不稳定因素的问题。如在重大节日前夕,我们都对企业军转干部情况做一次调查或召开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同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排查出的每个问题,由分管局长负责,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进行专门攻关。特别是对要求合理但尚无政策规定的问题,扎实做好解惑释疑工作;对要求不合理或过高的上访人员,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转化工作,防止了矛盾激化。通过活动开展,有效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了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五、积极参与,认真落实信访接待日制度
  信访工作是与群众进行联系沟通的一个纽带。为此我局在认真处理各级领导交办的信访件的同时,认真做好信该接待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局班子成员信访接待日制度。将每周三定为局领导班子信访接待日,局班子成员轮流接待来访的职工和群众,对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当场给予解答,符合政策的责成有关科室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一年来,共接待群众直接来访300多人次,当场解决十余件。二是积极参与县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抽调懂政策的业务骨干,由一名局班子成员带队,按时参加县领导信访接待活动。对上访群众给予及时、准确的政策讲解,保证了县领导信访接待活动的顺利开展。
  一年来,我局的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整体工作上看离领导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完善和加强。今后,我局将坚持四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一)抓认识,增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增强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对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认识,把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形成思想上有认识、落实上有措施。(二)抓重点,突出群体来信来访问题。坚持信访目标责任制,通过调查研究、专题协调,组织专班,指定专人,重点解决职工群众群体来信来访问题。(三)抓调处,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访的配套措施,抓好接待、交办、查办、督办、回访、反馈等各个环节的落实。同时,对易发生信访的重点地区、企业,建立信访工作监控点,提前介入,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抓监督,确保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通过公示栏向社会公开信访案件办结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各科室(单位)接待来访和处理来信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加大督办检查力度,使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群众来访事事有回音。

【篇4】信访工作条例宣贯活动总结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第三条 民政部设立信访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指导下级民政信访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以下方式受理信访事项:

(一)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

(二)依法应当由上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三)依法应当由下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
但下级民政部门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或已经处理而当事人仍不服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不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乡镇一级的民政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四)不属于民政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
涉及民政业务又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第五条 来访人员中年老体弱、来访期间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难者,特别是其中的烈军属、老红军、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视情况予以照顾。

第三章 办理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日常信访事项,由民政信访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信访部门)或者信访工作人员办理;
本级或者上级领导批示有关民政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政策性很强、对民政工作关系重大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有关领导研究办理。

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政策法规可以解决的,应当直接或协调下级民政部门予以解决;
所提要求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悖或要求过高,不能解决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解决而下级行政机关未予解决的,信访部门应当发函交下级民政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商请相应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检举、揭发、控告本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并按批办意见处理。

第十条 检举、揭发、控告下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一般转被检举、揭发、控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民政部门办理;
情节严重的,商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说明需要调查处理的主要问题和办理要求;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必须针对交办事项进行答复,做到事实清楚、态度明确,有处理结果。

向下越级发出的交办函或向上越级呈报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地方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领导或者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必要时,请有关业务部门、当地政府予以配合。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向原交办领导或者领导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与承办行政机关报告情况出入较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上级民政部门应当派人到基层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商请当地行政机关来人共同研究处理。

第四章 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下列信访情况,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

(一)人民群众对民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二)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

(四)重大信访事项和地方行政机关拖延不办的信访事项;

(五)突发性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集体上访苗头;

(六)其他需经领导批阅的信件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来信来访、重要建议、重要信访事项查办情况,有关专题性和综合性信访情况,刊登信访简报或者进行专题报告,供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参阅。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向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报送一份信访报告。信访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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