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从严管理干部篇

时间:2022-06-19 14:0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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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从严管理干部篇

党课讲稿从严管理干部篇

用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敢的措施刷新吏治

——在全县组织人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用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刷新吏治”,干部队伍精神面貌为之一新,赢得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真心拥护。去年,国家统计局调查问卷显示,92.9%的群众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表示“很满意”或“比较满意”。国外媒体认为,中国当前的反腐败成绩是“足以同在中国这样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解决温饱问题、极大消除贫困相提并论的一个巨大贡献”。为什么中央在吏治上下这么大功夫?我体会,第一,这是对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治国之要,吏治为先”。这是古今杰出的政治家治政安邦的共识。中国历史上,上自夏商,下至明清,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安邦定国、长治久安,都非常重视从严治吏。我们党自建立以来,一贯重视从严管理干部。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邓小平同志指出:“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第二,这是党的性质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期盼。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我们党来自于人民,代表人民执政,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如果我们对干部队伍中出现的庸、懒、散、奢、浮等不良作风和各种消极腐败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就必然会丧失人心,最终被群众抛弃。第三,这体现了对干部的真心爱护。群众讲,“娇子如杀子”。最近,网上有篇文章,题目是“如果你不能养活我一辈子,为什么从小对我那么娇惯”,讲的也是这个意思。天下父母谁不爱自己的孩子,爱孩子就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只有这样,孩子才能成长成才。娇生惯养只会成为扶不起来的“刘阿斗”。组织对干部何尝不是这样。每个干部的成长组织上都倾注了大量心血、寄予了殷切期望。习总书记讲,培养一名高级干部组织上花费的心血和代价比培养一名飞行员还要多。组织上怎么愿意看到干部违纪犯法,身败名裂?从严治吏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整治干部,而是教育、管理、约束、督促干部恪尽职守,为民执政,既保证“人民给的权力,只为人民谋福利”,也是引导干部“清白做人、清正为官”,看似为干部戴上了“紧箍咒”,实则是为干部撑起了“保护伞”。

今天在座的同志们都是长期从事人事工作的党员干部,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和日常的一言一行,我们大家都是“局中人”,都不可能置身局外。今天,我结合在工作实践中的学习和思考,谈一些认识和体会,与同志交流,与大家共勉。

一、从严吏治,总书记有哪些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许多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场合,对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干部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穿其中的新观点、新要求,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行动自觉。

第一,深刻领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的重要论断。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要管好干部;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重在从严管理干部”,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庞大,管理起来难度很大,但又必须管好,管不好就会出乱子。我们国家要出问题主要出在共产党内,我们党要出问题主要出在干部身上。视察江苏期间,总书记特别强调,从严管理干部的课题十分紧迫地摆在全党面前,并系统阐述了“管理要全面、标准要严格、环节要衔接、措施要配套、责任要分明”的五个方面要求。管理要全面,就是从一进入干部队伍的年轻同志到离退休干部要全覆盖,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和身处关键岗位、掌握大量公共资源的干部。标准要严格,就是要以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为依据,突出干部的先进性和示范性,不能把干部管理标准降低到不违纪违法就行的低水平。环节要衔接,就是要把日常管理和关键时刻管理贯通起来,把上级管理、班子管理、自身管理结合起来,把行为管理和思想管理、工作圈管理和社交圈管理统一起来,做到干部随管理成长、管理伴干部一生。措施要配套,就是要综合运用教育引导、制度约束、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手段,普遍对象采取普遍措施,重点对象采取特殊措施,多做规范言行、防微杜渐、纠偏纠错的工作,多做扯扯袖子、提提领子的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干部犯错误、犯重复性错误、犯大错误。责任要分明,就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把对干部管理的主体责任、直接责任、配合责任划分清楚,该谁负责就由谁负责,哪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的主体责任。这“五个要”,从管谁、管什么、怎么管到谁来管,构成干部管理的紧密链条,充分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深刻把握了干部队伍建设规律,把对从严管理干部的认识提到了新的高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管理的重要指导。

第二、深刻理解党员干部要“铸魂补钙”、拧紧“总开关”的重要思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散一尺。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出这样那样的问题,说到底都是“总开关”上出了问题。2013年6月,习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总开关”没拧紧,各种出轨越界、跑冒滴漏就在所难免了。2017年10月,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习总书记再次强调,理想信念是事业和人生的灯塔,决定我们的方向和立场,也决定我们的言论和行动。领导干部一旦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把握不住自己,就会迷失方向,不仅会越过做党员的底线,而且会越过做人的底线。他要求要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人生的头等大事,要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入观察世界发展大势,深刻体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也高度重视,他指出,我们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要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他还指出,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

第三、深刻理解从严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思想。选人用人是干部工作的核心,是从严管理干部的源头。总书记对选人用人问题高度重视,在严格选人标准上,提出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20字好干部标准,并针对不同的对象,在不同场合又提出了“四有”(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忠诚、干净、担当”,“四铁”(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等干部标准和要求。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选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要“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在明确标准的同时,总书记还为我们树立了焦裕禄这个党员干部学习的榜样。五年来他三次到兰考,总结提炼焦裕禄精神,号召党员干部向焦裕禄学习。在规范选任方式上,针对过去一个时期存在的“唯分、唯票、唯GDP、唯年龄”等片面化的倾向,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增加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权重;
提出重新定位民主推荐的功能作用,把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考察环节突出对干部廉政情况、作风情况的把关,强调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来确定考察对象等,还要求干部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确保考察实效。这意味着,一名干部若要成为拟提拔对象,将接受更长时间、更全方位的考察“扫描”。在严格干部培养上,指出“早熟的果子长不大,拔苗助长易夭折”,强调干部多“墩墩苗”没有什么坏处,要建立健全培养锻炼、适时使用、定期调整、有进有退的机制,保持一池活水。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上,强调要打破干部部门化,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干部跨条块跨领域交流;
破除“官本位”观念,把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作为重要举措,着力解决不能为、不想为、不敢为的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四、深刻理解党员干部要讲规矩、守纪律的重要思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在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上,分别强调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问题。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再次对加强纪律建设、守纪律讲规矩进行了深刻系统阐述,强调党的团结统一要靠共同理想,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
强调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强调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守纪律讲规矩的丰富内涵和根本要求,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习总书记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局部服从全局,确保各项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深刻理解从严抓干部作风的重要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党要管党怎么管?从严治吏怎么治?如同老虎吃天,首先要弄清楚从哪儿下口。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决定从作风建设抓起,以小见大,以小带大。在作风建设的重点任务上,坚持边破边立,强调治“四风”、转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同时对党员干部提出“三严三实”要求,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这些为干部修身立德、转变作风指明了方向。在抓作风方法上,提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强调要“抓常、抓细、抓长”,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强调要从体制机制层面破题,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确保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在十九届一中全会上,习总书记对中央委员会的每一位同志提出了“勤勤恳恳为民,兢兢业业干事,清清白白做人”的作风要求。勤勤恳恳为民,就是要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人民公仆,始终把人民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想问题、作决策、抓工作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时时做到与群众同甘苦、共忧乐、共奋进。兢兢业业干事,就是要确立献身党和人民事业的崇高情怀,聚精会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实干苦干,不务虚功,夙兴夜寐,勤奋工作,以一流业绩回报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清清白白做人,就是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接受监督,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拒腐蚀、永不沾,决不搞特权,决不以权谋私,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共产党人。

第六、深刻理解加强监督的重要思想。总书记对强化监督非常重视,突出强调管理监督必要性。他指出,“我常常提及毛泽东同志和黄炎培先生在延安的‘窑洞对’。当年的‘窑洞对’问题已经彻底解决了吗?恐怕还没有。一些领导干部怕监督、不愿意被监督,觉得老是有人监督不自在、干事不方便。如果把监督当成挑刺儿,或者当成摆设,就听不到真话、看不到真相,有了失误、犯了错误也浑然不知,那是十分危险的。”突出强调干部管理监督的常态化。强调要强化制度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建好笼子。笼子太松了,或者笼子很好但门没关住,进出自由,那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要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推动各级党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突出强调对干部要严管厚爱,党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关心爱护基层干部,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突出强调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许多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

二、吏治从严,有哪些新举措?

列宁有句名言:“把希望寄托于人的优秀品质上,这在政治上是不严肃的。”好干部是培养选拔出来的,也是从严管理监督出来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高度重视从严管理干部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治吏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指导,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把从严管理的要求贯穿于干部“育、选、用、管”全链条,强化严格教育、严格选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从严管理干部成为了新常态。联系工作实践看,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持续加强思想教育,拧紧“总开关”。思想决定思路和行动,现在很多干部出问题都是从放松思想教育和改造开始的,遇到问题不是坚持党性、坚持原则,不是相信党、相信组织,而是烧香拜佛、求卜问仙,在干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比如,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精神空虚、信念动摇,先后送给“江湖术士”700余万元,让其帮助寻找风水宝地作为祖坟地、做法事以保平安,而且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他对这个“江湖术士”要钱要物都是有求必应,直到接受审查时都不知道这个人的名字,一直以先生相称!】这些案例,是典型的政治信仰缺失,典型的党性锤炼缺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
“要更加突出党性教育,帮助干部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从严管理干部,首先必须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并贯穿于干部成长的各个阶段,教育引导干部始终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的问题。这是推进从严治党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更是关系到党员不但要在组织上入党,而且要在思想上入党的重大问题。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部署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今年还将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可以说在补足领导干部“精神之钙”这个问题上,层层深入,越抓越紧,越做越实。

第二、从严选拔任用干部,严防“带病提拔”“带病当选”。什么是“带病提拔”?严格来讲,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学术定义。2009年《党的建设辞典》将其解释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也称‘带病上岗’,是群众对一些有腐败行为的党政干部边腐边升、得到提拔和重用现象的约定俗成的说法。”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对“带病提拔”的定义是:干部在提拔前所犯错误已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度,由于考察时未能发现或未能查清而被提拔任用的情况。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准用好干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挡住了不少“带病”干部。但实事求是地讲,作为长期以来困扰干部工作的一个难题,“带病提拔”仍然没能从根本上杜绝。【比如, 2016年国家民委党组发布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披露一起违规用人事件,一名工人进入国家民委所属一家单位之后,5年之间,他不仅脱离了工人编制,而且步步高升成为正处级干部。】从公开报道的一些腐败案例看,像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等人,均存在“带病提拔”问题。尽管被“带病提拔”的干部只是极少数,其危害却不容小觑,不仅挫败了“老黄牛”式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挤压了“健康成长”干部的上升空间,而且还透支了党的公信力,甚至污染一方政治生态。

如何解决这个困扰中国官场的顽疾,长期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对干部选拔任用要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2014年1月,中组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并提出了“十个严禁”“五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十个严禁”:……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五个一律”: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
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
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
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对建立倒查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了有力依据。这个《意见》的出台,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筑起了一道 “防火墙”。在此基础上,2016年8月,中央出台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具体规定,也为选人用人提出了很好的改革办法。《意见》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强调责任放在首位。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同时把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有关人选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上签字制度。二是强调功夫下在平时。通过拓宽识别干部渠道、开展谈心谈话、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加强重点研判、完善分析研判机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和分析研判。三是强调把好关口审查。明确提出要实行“四凡四必”,即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这些规定,是我们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

第三、严格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问题。早在2010年,中央就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特别是2014年全面开展抽查核实以来,原来的规定已不能很好适应工作实践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完善制度来解决。比如,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更加科学化、精准化,对报告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势在必行。鉴于此,去年初,中央新修订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并同步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这两部重要法规,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个人事项报告工作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我们做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以往的《规定》相比,这次调整的面应该说比较大,对报告事项内容、特别是对抽查核实要求和查核结果处理等都做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可以说要求更具体、针对性更强。总的来讲,体现了四个突出特点:一是对象范围更加规范。修订后的《规定》对报告对象的范围作了适当调整,概括起来就是“一突出两调整”:“一突出”,就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在范围上同党政机关一致。“两调整”,就是将非参公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如果将这一制度做中外对比,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规定报告的主体范围与国外相比更为广泛。这主要是我国干部队伍庞大,权力关系相对复杂,如果只对高级干部作要求,将会使一大批掌握重要权力的干部游离于制度监督之外。“小官未见得小权,比如县委书记虽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很大。”把副处级以上干部作为申报对象,更有利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二是报告事项内容更加具体。总体上还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但有的项目做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个别项目做了合并整合。比如,在要求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方面,增加了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内容;
在报告房产情况方面,针对填报中房产附属部分容易漏报的情况,明确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需要报告;
在金融投资方面,明确需要报告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度大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三个方面。【大家换一个维度看,与国外作比较,我国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也更为全面。比如,英国规定,普通公务员需要报告本人的工资、奖金等12项内容,但配偶和子女的财产可不申报。就中国国情来讲,我们是一个特别重视家庭观念的国家,家庭就是社会中不可分割的最小细胞,有可能局长夫人说话会被当作是局长本人的意思,在这样一种社会历史文化风俗习惯中,把申报内容规定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可见,新《规定》充分体现了有的放矢。】三是抽查核实要求更加严格。《规定》明确了查核方式、比例和对象,在要求按照10%的比例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随机抽查的同时,强调“凡提必核”;
对家庭财产合法性验证作了原则性规定,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强调要求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核查结果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四是核查结果处理更加严厉。在修改《规定》同时,同步制定了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主要是界定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对漏报、瞒报的处理规定,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标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对领导干部有很强的警示教育作用。比如,《办法》明确规定,少报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

第四、积极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建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机制。优胜劣汰是大自然的基本法则。长期以来,我们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优胜”上成效很大,但如何“劣汰”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的社会职业变动,本来是很正常的事,经商不成功可以去当教师,工程师做不了可以去做买卖,没有人会觉得有什么奇怪,而且很多转了行的人,因为找到了自己的兴趣所在,专长所在,都做得非常成功。唯独当领导干部,一旦当了再被拿下来,就会被人们看作是很不正常的事。我觉得,长期以来,干部能上而不易下,主要有四个方面制约因素:一是领导干部确实不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职业,它对人的素质、能力等方面有着特殊的要求,任职的程序也远非一般职业可比,在普通人的眼里,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干的;
二是在中国的文化中,“官本位”思想还具有很大影响力,当了领导干部,就是当了官,被大家认为是一件很光彩的事,而官职降免,常常被认为是一件很丢面子的事,而免职的原因则在其次;
三是尽管制度层面也有不少相关问责规定,对问题官员实施削职摘帽,但由于缺乏具体管用的操作细则,导致对干部“能下”的要求难以落实;
四是鉴于“熟人社会”的现状,受对“该下”官员行为界定无刚性标准和“多种花少栽刺”等思想的影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制度执行缺位,导致干部任免深陷“不到年龄下不来、不犯错误下不来、自己不辞下不来”的“死水”困局。所以说,能上不能下,成为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俗话说,“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只有干部的持续合理流动,才能有效激发和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为了破解干部能上能下这个难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部门做出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与实践。从中央层面看,2015年7月,在全面总结长期以来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当前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中组部出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这个制度,是我们党在历史上首次从制度法规层面就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作出的重要规范,是干部制度建设方面一个重要的突破性改革,为干部有序正常流动提供了规范遵循和制度保障,从而推动干部能下进入了有规可依的新阶段。比如,《规定》明确提出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而且就每种渠道“下”的标准、程序、方式全部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有很强的操作性。再比如,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进行组织调整的十种情形,主要包括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不坚定,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观念淡薄,不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不能有效履职尽责,品行不端等十个方面。规定明确提出,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这些要求,有力地克服了过去“下”的标准难认定,“下”的干部不服气、实际操作难执行的情况,使干部能下从过去“纸上谈兵”的理论变成了“真刀真枪”的现实。【党的十八大以来,被降级处理的第一名省部级干部是黑龙江省副省级干部付晓光,根据中央纪委通报,付晓光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严重后果,由副省级降为正局级。据统计,算上最近被降级的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和天津原副市长尹海林,截至目前,十八大以来至少有20名省部级干部因严重违纪受到降级处理,均被媒体称为“断崖式”降级。】从我省情况看,省委出台了《xxxxxxx》。这警示我们,有为才有位,在位必须为,上去的可以下来,下来的也可以上去,只有实现“上”和“下”的辩证统一、“入口”和“出口”的有效对接,干部队伍才能是一池活水、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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