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党建入章

时间:2024-08-31 10:32: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境外企业党建入章

  

  XX外语培训机构党建入章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是XXXXX外国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Q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和立德树人全过程。学校教职员工30人以上时确保有党员,党员达到3人时单独设立党组织,党组织一般隶属于县(市)区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党组织应配备专、兼职党务干部,学校应给予党组织一定经费保障。学校没有正式党员或党员不足3名时,积极主动配合有关党组织选派的党建指导员的工作,组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条件成熟后及时建立党组织,或与其他单位成立联合党支部,积极创造条件在学校教师和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地。

  第七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区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区民政局。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单位开办资金:拾万元出资者

  金额拾万元。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成人外语业余短期培训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党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设党支部。党支部设书记1名,明确书记职责,按期进行换届。

  第二十七条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提倡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学校领导班子(董事会)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员中没有适合党组织书记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二十八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九条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建立健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党日、双重组织生活、请示报告、经常性提醒和批评等八项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设立党员活动室,活动室配备党旗党徽、入党誓词、党支部基本任务、党员权利、党员义务、党的组织生活八项制度等展板,悬挂“教育党员的学校、团结群众的核心、攻坚克难的堡垒、强边固防的基石”标识。

  第三十条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按照不超过职工年

  度工资总额1%的标准,据实在本单位应缴纳的所得税前扣除。党支部日常工作规范有序Q年初制定党支部全年工作计划、年底进行工作总结。加强党员日常管理,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从严从实发展党员。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组织生活台账、党员管理台账、党费收缴台账、综合资料台账Q活动记录要规范、信息填写完整,注重留存影像资料。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紧密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将党建工作融入本单位的运行和发展全过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引领正确发展方向,激发组织活力。

  第三十三条积极开展“奉献社会在行动”“诚信服务展风采”“争做诚信守法人”等“共产党员先锋工程”活动,充分发挥党员作用。

  第三十四条在重大节日扎实开展“五一”公益奉献日、“七一”党员宣誓日、“十一”国庆升旗日等主题实践活动。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Q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1年1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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